工程结算有争议怎么办,工程结算有争议如何解决

导读:
在建筑行业,工程结算是项目完工后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结算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当遇到工程结算不合理时,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工程结算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工程结算不合理可能源于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合同条款不明确、工程量计算错误、材料价格波动未及时调整、工程质量争议等。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细节和法律关系,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的主要类型
01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结算争议
此类案件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虽经过法院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双方已经完成了结算,并有结算协议确认工程价款,发包人往往以合同无效为由否定结算协议的效力,双方产生争议;二是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双方尚未进行结算,只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不同意适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条款,由此产生争议。
02“结算默示”规则下工程结算争议
结算默示条款是指法院无需再通过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确认工程价款,而可直接以承包人申报的结算金额认定工程结算价款。而发包人往往不同意承包人适用该规则来确定结算价款,并提出延迟回复的种种理由。
“结算默示”规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03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情形下的工程价款争议
合同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包死价、价款不作调整),一般应按照约定的固定总价来结算。
但实践中,双方在履行合同时经常会出现增减项或设计变更、施工主要材料价格发生变化亦或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工程延误等情况,这时候利益失衡的一方会提出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调整,双方遂发生争议。
04合同未约定固定总价,双方亦无法完成结算情形下工程价款争议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只是一个暂定价,约定以实际结算为准。但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双方又因对已完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议无法完成后续结算,导致出现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在这种情形下,承包人一般都会申请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此确定工程总价款。或者双方在诉前就已经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05“黑白合同”下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与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不一致,也就是所谓的“黑白合同”,那么在出现“黑白合同”后,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对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巨大。
工程未结算可以起诉要工程款吗?
工程款可以划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依据你上面介绍的案情,应该是属于工程竣工结算款没有支付的争议,目前工程已经完工,贵司应该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该依法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甲方怠于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存在着竣工验收违约行为,甲方对此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法律前提是,涉案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验收规范,甲方迟延进行验收,使得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确定,贵司可以向法院提交工程已经交付的相关证据,以及已经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证据,在上述两证据具备的前提情况下,就可以向法院请求甲方支付工程的竣工结算款。
在诉讼中,如果甲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也应该通过反诉程序来解决,法院会依据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来依法确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从而确定竣工结算款的给付时间,再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竣工结算款的具体数额,就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只要承包人已经完成的施工内容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已经到期,甲方迟迟不对工程进行结算,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结算不合理的法律途径
面对不合理的工程结算,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具体到诉讼程序,原告需提交工程合同、结算书、相关证据等,以证明结算的不合理性,请求法院判决重新结算或赔偿损失。
工程结算有争议怎么办
在解决工程结算出现的纠纷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如果您遇到工程结算不合理的问题,建议首先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如工程量清单、材料采购发票、施工日志等,以备不时之需。最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