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

导读:
撤销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取消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一种诉讼形式。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就是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限制。
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存在的日期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那么他将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就是诉讼时效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时效!
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六个月起诉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定起诉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间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撤诉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的法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撤回起诉,放弃对被告的争议或攻击,即“撤诉”。权利人的撤诉,意味着解消了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这种法律状态,或者使诉讼法律关系消灭(归零),另在民事程序法上而言,撤诉更重要的法律效果还是相当于没有起诉,撤诉的当事人此后随时可提起同样的诉讼。既然撤诉相当于没有起诉,那么能否就意味着撤诉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呢?对此,学理上存在三种处理意见,分别是“绝对中断说”、“附条件中断说”、“绝对不中断说
(一)绝对中断说
“绝对中断说”认为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之前已经发生的时效中断效果不应受到影响,时效从法院裁定同意撤销时重新计算。持此观点的学者对“撤诉视为未起诉”也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即主张撤诉不可直接等同于未起诉,权利人只是表达了不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未表示出其对权利行使的懈怠。即原告起诉中包含着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双重意思表示,撤回起诉只是客观上要求撤销诉讼程序,而不能进一步理解为主观上放弃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二)附条件中断说
“附条件中断说”按照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撤诉的情况进行分类讨论,其一是原告在法院尚未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或将诉状内容以某种方式使被告得知之前就已经撤回起诉,此时考虑到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起诉和权利主张并不知情,撤诉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其二是原告的撤诉行为发生在法院已将起诉的意思表示送达给被告之后,此时由于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起诉事实和权利主张是知晓的,可在满足《民法典》第195条第1项“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的法定情形下中断诉讼时效。
(三)绝对不中断说
“绝对不中断”说坚持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撤销的,并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持此观点的学者以“撤诉视为未起诉”原则为依据,认为撤诉行为是对前一起诉行为的彻底否定,是权利人放弃权益主张的消极意思表示,故没有必要对其给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保护。
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他将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