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将钱打入第三方账户

王学瑞律师 2024.03.141092人收看
导读:
2015年7月21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本金330万元,原告张某分别于7月21日和7月22日将146万元和140万元汇至被告刘某的银行账户,另于7月21日将44万元汇至第三人朱某的银行账户,郑女士先是给魏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了5万元,之后魏某指示郑女士将钱款汇入第三人张某银行账户20万元,先后转账4次,共借出去25万元,郑女士明明按魏某的指示向第三人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了20万元,但魏某拒不承认,并反驳说自己并不认识这第三人张某。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将款项打入第三方账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也关乎着法律风险的承担。民间借贷通常涉及借款人(债务人)和出借人(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款项可能会打入与借贷双方无关的第三方账户。这一行为可能出于担保、资金监管或信任托管的目的。然而,这种做法往往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并可能导致后续的法律纠纷。

在进行借贷操作之前,双方应明确约定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路径。如果确需通过第三方账户进行操作,必须确保所有协议条款清晰,且第三方的角色和责任得到明确界定。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第三方的资金处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将成为焦点问题。

打入第三人账户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借款?

2015年7月21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本金330万元,原告张某分别于7月21日和7月22日将146万元和140万元汇至被告刘某的银行账户,另于7月21日将44万元汇至第三人朱某的银行账户。2015年11月,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款明细一份,载明借款本金7月21日190万元、7月22日140万元,以及之后的还款数额、尚欠借款本息。2017年6月,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合计320万余元。审理中,被告刘某称仅认可原告汇至其银行账户的借款286万元,对于汇至第三人朱某银行账户的44万不予认可。原告张某遂申请追加朱某为本案第三人,朱某称该44万元系由案外人赵某偿还的借款,赵某出庭作证。

本案中,应当认定原告张某转账给第三人朱某的44万元属于被告刘某的借款本金:首先,从被告刘某先后出具给原告张某的借条和借款明细表看,借款金额均是330万元,且借款明细表中明确区分了借款本金和利息,是对借条的再次明确和细化,故可以认定被告刘某收到原告借款本金330万元。其次,借款明细表中载明7月21日本金为190万元,但原告张某仅于7月21日转账给被告刘某146万元,说明被告刘某通过其他方式收取了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4万元。最后,根据原告以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赵某的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可以确认系由证人赵某从第三人朱某处拿了50万元现金,将其中的44万元出借给被告刘某,后原告张某根据被告刘某的指示按照证人赵某提供的账号将44万元还给第三人朱某,故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1日汇款给第三人朱某的44万元,应当认定为按照被告刘某的指示交付的借款。

据此,扣除当扣的利息以及被告偿还的借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80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将借款转账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钱还能要回吗?

2021年年底,郑女士的前同事魏某声称自己家里老人生病,急需25万医疗费,希望郑女士能借点钱给她。

郑女士念及到魏某和自己交情不浅,于是郑女士决定借给魏某25万元。

郑女士先是给魏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了5万元,之后魏某指示郑女士将钱款汇入第三人张某银行账户20万元,先后转账4次,共借出去25万元。

等郑女士把钱借出去之后,魏某承诺等筹到钱立马还钱。可等了一年多,郑女士只收到了5万元还款。

期间郑女士多次联系魏某索要剩余20万元,但没想到魏某对郑女士的态度一转180度,声称自己没收到20万元。

郑女士明明按魏某的指示向第三人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了20万元,但魏某拒不承认,并反驳说自己并不认识这第三人张某!

这可如何是好,难道郑女士的20万元就此打水漂了吗?

2023年年初,郑女士又尝试多次与魏某联系,却始终联系不上,前同事魏某竟玩起了“失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当事人郑女士钱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

借款汇入第三人账户时,出借人应注意留存证据

今年5月,李某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朱某借款10万元,并承诺近期偿还。借款当日,朱某依照李某的指示,将10万元借款汇入李某父亲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此后,李某使用李某某的账户向朱某偿还了欠款2万元。

到今年11月,李某尚欠朱某借款8万元未予偿还。朱某多次催要未果,将李某与其父李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万元。

判决 由借款人自行清偿欠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提出借款,朱某同意,并将借款汇入了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双方之间已形成口头借贷合同,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朱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汇款时,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某未曾会面,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沟通,朱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某向其提出过借款请求,故朱某仅凭借款汇入了李某某的账户,从而要求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无据。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朱某借款8万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合同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该案办案法官团队工作人员任伊涵指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法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该法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由于个人账户异常等原因,要求出借人将借款汇入第三人账户时,出借人应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欠条等能证明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避免陷入借款无法追回的困境。

此外,作为银行账户的持有人,应规范银行账户的使用,不得出借和转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惹上官司。

 

第三方账户的设置不应影响借贷双方的主体地位。任何时候,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当清楚自己的权责边界,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间借贷中涉及第三方账户的操作需谨慎处理,确保所有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若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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