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配偶可以分股份吗

导读:
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如何分割便成为了焦点问题。其中,股份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分割方式更是复杂多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对于公司股份这一特殊形态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得股份呢?这需要结合公司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或共同劳动取得的股份,则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股份价值评估方法
在确定可以分割的股份后,如何评估其价值也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作。通常需要通过市场价值评估、账面价值评估或收益价值评估等方法来确定股份的价值。这一过程往往需要财务专家和评估机构的介入,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股份分割的具体方式
确定了股份的价值之后,接下来就是如何进行实际的分割。分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转让一定比例的股份给配偶、以等值现金或其他资产补偿配偶、将股份出售后分割现金等。选择哪种方式,通常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决定。
离婚时,能不能分走对方股权?
目前,我国《民法典》与相应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一方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股权,即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该共有股权。此外,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资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在婚后有增值的,股权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原股权仍属于股权持有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时,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但是,股权分割实质产生的效果相当于发生股权转让,因此《公司法》第84条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也必须予以考虑。
(二)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不同诉求的处理思路
在请求分割共有股权案件中,诉求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请求折价分割(即“要钱”);二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即“要权”)。
1、请求折价分割
如果是“折价分割”:处理思路于一般财务分割处理思路大致相同,主要考量的关键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
(1)夫妻双方价值协商一致,或虽未能协商一致但均同意进行价格评估: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依据确定的价格,判决由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补偿款,从而解决共有股权的分割。
(2)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价格评估因持股一方或公司不予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这种情况下,法院可综合考虑非持股方主张股权价值或出资金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因素认定股权价格,进而做出判断。
2、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
如果是“直接分割股权份额”:即非持股方要求登记成为公司股东,此时处理思路就是要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合性问题,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1)夫妻双方对股权份额或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此时应爱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的态度分为以下 种情况处理:
①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非持股一方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②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对于非持股一方要求分割股权的诉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若股权的价值最终能够得到确认,则非持股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③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又不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视为其他股东同意,则非持股一方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此类情况,《民法典》和相关法规并未给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对于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是,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通过司法实践案例的分析,法院对于夫妻请求分割股权而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倾向于优先寻求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
案例分析:夫妻离婚,丈夫是某公司股东,妻子可以分得股权吗?
小群和小益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群和小律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小群出资70%,小律出资30%,其出资均为认缴,无实际出资。
因多种原因导致小群和小益感情破裂,小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小群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
小群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公司股份。
那么,该种情况下,小益能否分割A公司的股份呢?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东基于彼此的信任共同经营管理公司。
因此,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同时,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共有的是股权的财产价值,而非股东权利,未作股东登记的配偶在离婚时如果允许其依据婚姻法而分的股权,则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种情况下股权的分割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另一种情况则是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东同意的证据,即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二人均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故,该种情况下,无需征得其他过股东的同意,夫妻之间即可分割股权。
本案中,小益能否取得A公司的股份,需要征得小律的同意,只有在小律放弃优先购买权之后,小益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和小群的约定取得A公司股份。
并非所有情况下配偶都能分得股份。如股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通过继承、赠与单独取得的股份,通常不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畴。此外,若公司章程或股东间有特殊约定,也可能影响股份的分割方式。
离婚时配偶是否可以分得对方股份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建议用户在实际操作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以便得到更加准确和个性化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