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转移离婚财产的办法

导读: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当夫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时,如何正确处理和转移这些财产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当平等分割。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转移财产的3个“技巧”
1、房产,在房产转移上,一般还是比较好发现的。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法有: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
具体的表现形式有: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产,在离婚时,仅仅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知道的房屋,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进而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
2、存款,在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平日不动声色的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
3、公司股权,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
离婚前转移财产的方法
1、直接转账型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超出常规生活方式的金额,进行消费,且不能对该消费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解释。比如,夫妻双方均为工薪阶层,双方也没有购买奢侈品的习惯。离婚前,一方突然购买单价数十万的皮包、手表等奢侈品归个人使用,此类情况,存在巨大的转移财产嫌疑。如果家庭收入较高,婚姻状态正常时,即有购买名牌商品、出资给父母国外旅游等习惯,那么在离婚前如果一方有此类行为,被认定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较低。再比如,某账户内自婚姻开始即有固定金额的支出,或者虽然金额不固定,但是资金支取常态化,这类情况很难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如果是在起诉离婚前三天、已经开始分居等感情已经破裂的时间节点上突然出现大额支取行为,那么被认定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就非常高了。
2、“财富传承”型
任某与李某离婚诉讼中,李某提出任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任某支付富德生命保险公司的45,744元;任某将鹤壁市淇滨区欧洲风情小区10号楼2单元7层中户房产一套未经李某同意过户给非婚生子任某4。”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任某购买的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份保险,受益人为任某4和任某3(任某4和任某3不是任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女,该二人是任某的非婚生子女);任某购买的鹤壁市淇滨区欧洲风情小区10号楼2单元7层房产过户至任某4名下,任某认可李某知道该房产,但过户未经李某同意。上述事实能够认定任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认定任某转移财产的原因在于,任某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保险,而保险的受益人是任某的非婚生子女,因此该保险的支出,不属于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而任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未经其妻同意的情况下,转移至其非婚生子名下,也属于转移财产,如果任某将存款等转至任某与李某婚生子女处,则不构成转移财产。
如何转移财产不会被追究责任?
1.合理的取款金额。
如日常生活花费以及教育费用等因素,且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会认定为转移财产,也不予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合理的转账对象及用途。
如一方按一定的频率或多次小额转移给父母的款项,由于子女在伦理道德上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当子女自身收入尚好,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情况下,较大额的转款也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属于孝顺父母的表现,符合社会情理,不会认定为转移财产,也不予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较小额的消费(套现),频率不宜过高。
能够给出较合理解释的,一般不会认定为转移财产,也不予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
1转移存款:银行取现或直接将银行存款转移到他人名下,这两种方式都是属于最常见的,在离婚案件中可以调查银行流水,对于以小额多次、单次大额的取现和转账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否则会被认定为是转移财产行为,并且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是,如果转移超过两年以上还是难以追查,所以要及时发现并予以干预。
2虚假消费:使用POS机套现转移,假借消费的名义实质是变相提现的方式将存款转移,法院所认可的前提是消费具有合理性,这种消费方式金额不会太大。
3变相隐匿:将存款进行投资,存款变成了股权或者在境外购置资产,使存款变成了其他财产或者是变成了境外的资产,大大增加了追查的难度。
4捏造债务:将公司股票、股权出售,虚构一个较低的价格,或者将公司资产做空,伪造公司债务,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涉及到公司股权、股份分割的问题,实际操作非常复杂,建议向律师咨询。
5虚构事故赔付:虚构交通事故,赔付大笔金额给他人。构成虚假诉讼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6低价出售财产:低价出售名下房产、车辆,通常是虚假出售,实际是找人代持。极大地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7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财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然后再把出卖财产获得的钱款转移掉,规避配偶分割财产。
8虚假过户(找人代持):与实际上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人恶意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无偿或者以大幅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人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手上,却足以造成离婚时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该财产。更有甚者,会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直接“赠与”给自己的父母或者婚外情对象,以达到不分财产的目的。
9假离婚:欺骗配偶一方双方为了购房或者获取某些福利待遇达到分割财产的目的,并声称会复婚。过后被骗的一方才发现被欺骗,但财产已在“假离婚”当时已分割完毕。如果被骗一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在假离婚当中的财产分割是受对方欺诈、胁迫情况下达成的,一般难以撤销。
10转账陷阱:
(1)丈夫声称朋友或亲人资金流转自己不方便处理需要借用妻子的账户收取转账款,当妻子账户收到转账款后再支配妻子要求取现交给自己。过后在离婚诉讼当中,妻子才发现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产,已被丈夫在半年前已将该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并办理过户,而自己并不知情。诉讼中,妻子提出丈夫与他人串通转移房产,但丈夫辩称当时妻子已知道且同意将该房屋出卖且收到一半的房款25万元,并称该款已被妻子自行消费。法院认为妻子确已收款且无证据证明将该款交给丈夫,最终没有支持妻子的请求。
(2)丈夫个人对外借款,但要求出借一方将款项转账至其妻子账户内,到账后丈夫让妻子提现交给自己,妻子实际并未使用该笔借款。这种情况下在离婚诉讼当中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对借款知情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
11故意挥霍:用资产购买黄金、珠宝首饰、古玩字画以及名烟名酒名表,在离婚诉讼当中主张是个人名下私人物品或藏起来不让对方知晓。或购买黄金、珠宝首饰、古玩字画以及名烟名酒名表后赠予第三者,夫妻另一方不知情。
12制造亏损假象:如理财亏损、生意亏损、投资失败。
在离婚后能够合理地分配房产,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 协商一致:首先,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的分割方式。这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或者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在协议中,应当明确房产的分割比例、过户时间等相关事项。
2. 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一步骤是确保房产所有权合法转移的关键。
3. 设定抵押权:为了保障张某的利益,可以在过户前与李某约定,将房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这样,在过户后,张某仍然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4. 寻求法院支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注意事项
1. 在处理离婚财产转移问题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财产分割的合法性。
2. 在达成协议时,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受到不公平对待。
3. 如果遇到纠纷,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离婚财产转移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同时,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受到不公平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