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只有合同没有结算单可以起诉吗

导读: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和结算单是两个重要的文件。其中,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而结算单则是记录工程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以及费用支付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会出现只有合同而没有结算单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呢?
合同与结算单的重要性
1. 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内容。合同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结算单:结算单是根据合同内容和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的费用清单,包括了工程量、单价、总价等信息。结算单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请款的依据。
包工头没有结算单,能不能要回工程款?
一“包工头一般做的都是劳务总包、分包,不结算就让农民工投诉总包和分包,这样农民工的工资就会有保障。
二、在施工中要收集证据,主要围绕施工的量来进行。只要能证明施工的工程量没有结算单,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和保全总包、分包的账户,这样在执行时候就可以顺利要回工程款了。
工程未结算可以起诉要工程款吗?
公司承包的一项厂房建设工程,工程已经完成并且已经交付给业主,因业主方领导层更换,迟迟未对项目进行验收,也没有对项目进行使用,在这种没有完成工程结算情况下,我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吗?
工程款可以划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依据你上面介绍的案情,应该是属于工程竣工结算款没有支付的争议,目前工程已经完工,贵司应该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该依法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甲方怠于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存在着竣工验收违约行为,甲方对此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贵司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法律前提是,涉案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验收规范,甲方迟延进行验收,使得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确定,贵司可以向法院提交工程已经交付的相关证据,以及已经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证据,在上述两证据具备的前提情况下,贵司就可以向法院请求甲方支付工程的竣工结算款。
在诉讼中,如果甲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也应该通过反诉程序来解决,法院会依据贵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来依法确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从而确定竣工结算款的给付时间,贵司再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竣工结算款的具体数额,就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只要承包人已经完成的施工内容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已经到期,甲方迟迟不对工程进行结算,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只有合同没有结算单可以起诉吗?
1. 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合同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 结算单的作用:虽然结算单是记录费用支付情况的凭证,但在实际诉讼中,结算单并非必须提供的文件。如果双方对结算单的内容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费用支付情况。
3. 起诉的条件:在没有结算单的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3)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没有结算?这样也能拿回工程款!
一、提前书面约定
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特别约定或补充协议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果仅是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约定,则达不到约束发包人限期审核结算的法律效果。
二、明确约定答复时间或审核期限,同时约定逾期审核的法律后果
在书面约定中,应当明确具体审核期限,在此前提下,如果发包人没有提出异议,则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做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其默示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即推定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三、留存发包人已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证据
承包人在主张“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工程价款时,必须证明其已向发包人提交了结算文件,在递交资料时需注意将发包人的签收证明文件予以妥善保存。如果当面提交的,需要提前制作签收文件,在提交给发包人后由其当面签署签收文件;在必要之时,也可以由公证机关公证送达文件的内容和整个过程。
四、在约定的审核期限内,双方就竣工结算资料不再达成其他新的意见
合同虽有“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约定,但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已经对该约定进行变更,则不能以默示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如果发包人逾期审核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结算价款又进行进一步协商,或者为发包人的结算资料审核工作继续提供能够对结算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协助,如对资料进行重新核对或补充等。这种同意磋商或提供实质性协助的行为本身构成了承包人自认工程结算价款尚未确定的意思表示,从而构成对“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这一条款法律后果的否定,该否定往往对承包人不利,属于承包人对自身利益的放弃。因此,承包人切记在此时与发包人再重新磋商。
五、审核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后,如发包人在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时,仍不予以明确答复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函,明确表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送审价为工程的总造价,并结合合同的约定催促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此后,承包人无须再以函件的方式催促发包人及时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审核,或允许发包人在延展的期限内完成审核,避免导致此种行为被认为是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或放弃,给承包人主张权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何避免类似纠纷?
1. 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明确,包括工程的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支付方式等内容。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及时记录施工日志、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备后续结算和诉讼使用。
3. 双方要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4. 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编制结算单,明确工程量、单价、总价等信息,确保费用支付的准确性。
在只有合同没有结算单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完工后,都要做好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以便在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