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共同债务得有什么证据

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非能证明是个人债务,否则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要证明某项债务为共同债务,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起诉离婚共同债务得有什么证据
1. 合同书或借据
最直接的证据便是借款合同书或借据,上面应当有夫妻双方的签字或者明确的借款用途说明。若仅有一方签字,但资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也可视为共同债务。
2. 转账记录
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资金的流向。如果转账给夫妻共同名下的账户或用于支付家庭开销,这样的记录也是认定共同债务的重要证据。
3. 财产清单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夫妻双方的财产清单。通过比对债务产生的时间点和财产购置的情况,可以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4. 见证人证言
如果有第三方见证了借款行为或者知晓债务的性质,其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明。
5. 其他相关证据
如通话录音、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间接证明债务性质的材料。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共同意思表示。就是夫妻均认可这笔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
共同意思表示有很多种方式,《民法典》第1064条采取了开放式列举的规定,确定了包括共同签字和一方事后追认在内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也可以口头(涉及到诉讼需要有充分证据)。“共债共签”是债权人保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安全稳妥的办法。经常有客户问是否有要求债务人配偶签字的必要,笔者每次都斩钉截铁地告诉客户非常有必要。在债务形成的时候,债权人往往具有优势地位,要把握好机会,让债务人配偶也签字表明其知情和同意,最大限度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概率。
实务中,当意思表示不够明确、不够具体时,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合意,存在较大分歧。例如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配偶方的知情能否认定为同意。二是配偶方事后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追认。三是配偶方作为见证人、证明人、担保人等签字的行为如何认定。四是举债方提供配偶方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收款的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层次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此类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教育抚养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这类债务因为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在认定债务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会考量负债金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从数额上来看,浙江高院就以20万元为标准,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认定为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和消费模式不同,加之家庭消费模式的生活结构的现代化,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开支。导致每个家庭生活水准不同,难以确定统一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具体标准。因此金额只是作为初步考量,并非绝对考量。
第三层次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1、“夫妻共同生活”的审查要点
“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大于“家庭日常生活”,但夫妻共同生活究竟可以扩大到什么程度,如何定义,法律未有细化。从一般常理理解,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等大额家庭资产所负的债务;休闲旅行、家庭娱乐等消费所负债务;履行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均应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支出的夫妻共同债务。鉴于现在现实中很多高昂的教育培训,实际上也未对家庭财产有收益贡献,此类究竟能否一揽子归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审查要点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经营利润共享性(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举证?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即提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欠条,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有关证据。
2.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何举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界定共同债务并非易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证据,并严格依法操作。对于每一起案件,都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您遇到此类法律实务问题,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