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物权还是债权

导读:
留置权是指当事人因履行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占有对方交付的动产后,当对方未支付到期价款或者履行其他债务时,依法享有的拒绝返还该动产的权利,以期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留置权是债权的一种保障形式,它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扣留他人财产直至其债权得到满足的权利。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要成功行使留置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存在同一双务合同关系;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3. 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4. 无不得留置的约定或者法定情形。
留置权与债权的关系
从法律角度分析,留置权并非独立于债权之外的实体权利,而是债权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本质是债权的实现方式之一,目的在于通过控制特定动产,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留置权与债权紧密相连,但并不等同于债权本身。
财产留置权的取得和行使
留置权的取得基于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时,债权人才能取得留置权:
(1)留置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的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行纪、货运、保管、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不能非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所留置的动产而产生的。例如,承揽人因对承揽费的请求权而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保管人基于对保管费的请求权而对所保管的物有留置权。再如,修理工为甲修理自行车,在修理费未受供之前,可留置该自行车;但甲另欠修理工的借款,为另一法律关系,其发生与自行车修理无关,不得以借款未还为由留置自行车。
关于留置权的行使,应注意法律关于宽限期即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末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权⼈有留置权的包括哪些合同
1、加⼯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未向承揽⼈⽀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对完成的⼯作成果(动产)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指从事建设建筑安装⼯程过程中,建设发包⽅与承包⽅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订⽴的合同。
3、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寄存⼈未按照约定⽀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的,保管⼈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承运⼈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在⼀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那么承运⼈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出租⼈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的相应财产。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不履⾏其义务达⼀定期限,受托⼈可将其占有的委托⼈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留置权的法律后果
留置权的行使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留置权解除,动产被返还;二是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权。若还有剩余,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足部分则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留置权作为债权的一种特殊保障措施,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功能。然而,由于涉及具体的法律操作和风险评估,建议用户在面对复杂的留置权问题时,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获取更为精确和个性化的法律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