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减少工程量怎么办如何索赔

导读:
在工程建设中,甲方(通常指项目发起方或业主)与乙方(承包商或施工方)之间经常会出现各种合同履行问题。其中,甲方减少工程量是一种常见情形,这不仅影响乙方的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还可能涉及到索赔等法律事宜。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执行。若甲方擅自减少工程量,可能会违反合同规定,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应条款,受影响方有权要求赔偿。此外,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变更工程量的条款,那么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处理。
工程量减小施工方如何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工程量减少不会导致施工方损失,也就没办法索赔,工程量减少是否可以索赔需要看合同对于工程量上下浮动比例是否有约定不调价,如果没有或者超出该比例是可以要求索赔的,因为发包方减少工程量已构成违约,而且承包方的报价是考虑项目整体工程量和施工内容的,据此可以根据民法典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工程量减少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出索赔,并按照合同约定索赔程序提出,如果工程项目内容有变化或者工程量有增减,应及时保留证据并提出索赔。
施工单位工程量减少如何索赔
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减少工程量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量减少多少,承包人可以主张调整单价?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9.6.1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当Q1<0.85Q0时,S=Q1×P1。其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案例分析:甲方删减部分工作和分包部分工程后如何索赔?
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时为4000万,中标下浮14.85个点。进场后,工程量删减30%(一个厂房有7000m2减少至4200m2,3个筒仓减少为1个筒仓),并且把投标内容的桩摘出来分包给另外一个单位(大概500万),如何进行索赔?
解析:根据《民法典》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甲方是有权取消部分工作的,至于施工方能否据此主张索赔,根据《民法典》第777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这个条款,施工单位只能主张损失,并不能争取到相应利润的赔偿。但是,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3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比如施工内容由三个筒仓减为一个筒仓,但进场时施工单位安排的所有机械脚手架等都是按照施工三个筒仓的需求准备的,所以甲方临时取消两个筒仓的施工,由此导致的损失施工单位是可以主张赔偿的。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还可以主张相应利润的赔偿。主张利润的金额,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8.5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现在工程量减少了三分之二,剩余部分工程的价款能否上调?比如原来做三个筒仓一共是300万,现在只做一个筒仓的话利润率能否提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以上时,这一部分工程量应该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的规则重新计算,所以单价也是可以调整的。
甲方把投标内容的桩摘出来分包给另外一个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变更的范围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显然,甲方把本该属于承包人施工的部分工程交给其他人来说不属于正当的工程变更,应当认定为甲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取消部分工作,但不能任意转由他人施工。发包人违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属于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包括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所以这个案子中甲方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认定,前半部分是甲方正常地提出工程变更,而后半部分则是甲方的违约行为。
索赔流程及方法
当甲方减少工程量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明确减少的具体内容及影响。其次,检查合同中有关变更工程量的条款,评估减少工程量对自身权益的影响。之后,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仲裁、诉讼。
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就工程量的变更条件、程序和后果作出详细约定。同时,合同中应包含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以约束双方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保持良好记录,包括工程进度、变更请求、通信往来等,以便在争议出现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
甲方减少工程量可能导致乙方利益受损,乙方有权依法进行索赔。但具体操作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及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并采取合适的策略和方法。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获取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