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流程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导读:
在法律实践中,伤残鉴定是确定受害人伤害程度和相应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一个准确的伤残等级不仅关系到经济补偿的数额,也涉及到后续的医疗、康复和社会保障问题。因此,了解和掌握伤残鉴定的法律要求,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伤残鉴定的基本程序
从法律角度来讲,完成一次合法有效的伤残鉴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医疗资料;其次,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审查;接着,若符合条件,则进入实际的鉴定阶段;最后,鉴定结果出具后可依据此进行后续的法律诉讼或其他程序。
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走?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的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具体一点来讲,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如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如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等。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如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视、听觉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等。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各个地区关于伤残鉴定的时间有差别,具体还需要根据各地政策调整。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1)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如:交通事故由交警大队委托;意外伤害由伤者和赔偿的公司(单位)共同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个人委托存在风险,受害人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法院有拒绝采信的可能,在对方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准许重新鉴定。主要是单方鉴定的程序、鉴定材料、鉴定意见是否中肯都不能直接被对方所接受并认可。
所需材料及手续详解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以下几类材料是不可或缺的:
1.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2. 医疗资料:如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治疗经过说明等;
3. 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
4.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还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按照流程缴纳规定的费用。
伤残鉴定都需要哪些资料
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4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伤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9、伤者应携带伤残鉴定委托书。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委托书中说明…伤残鉴定的内容
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伤残鉴定的原则
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分别评定原则
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对伤残评定不符,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伤残评定结果去索赔
伤残鉴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专业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