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0年了财产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导读:
分居二十年,财产还属于共同财产吗?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婚姻法律关系的存在并不因夫妻双方分居而解除。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了20年,只要未办理离婚手续或法院未作出离婚判决,他们在法律上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便是分居20年,只要婚姻关系没有正式解除,那么在此期间形成的大部分财产仍然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如何界定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在实际操作中,界定分居期间财产的性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财产的来源:如果一方独立投资或继承的财产,可能不属于共同财产。
2.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若一方在分居期间独自管理并使用某项财产,这可能影响该财产的共同属性。
3. 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协议:如果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对某些财产进行了分割或归属的约定,这将对判断财产性质有重要影响。
4. 地方法律规定:不同地区的法律对分居状态下的财产分割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夫妻长期分居财产各自所有吗?
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只要没有协议约定婚内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分割。夫妻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无论分居了多少年,只要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实际上仍然是合法夫妻。分居不论时间长短,依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何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从男女双方完成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开始起算,一直到双方离婚生效之日结束。为此,夫妻双方即便婚后工资是各管各的,即便分居多年互不联系,即便是双方正在离婚诉讼只要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在此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是,有一个例外:约定优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避免分居期间自己所得财产被分割最好的办法就是早点离婚。否则拖得越久,你积累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会越多,对方能分割的财产就越多。
分居后,收入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或可以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否则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感情不和,为缓解矛盾,秉着眼不见心不烦的想法,大多数人会选择分居,而分居的时间长了,渐渐地开始习惯一个人的生活,此时,也都是各自赚钱各自花。那么在分居状态下所得的收入,离婚时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或可以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否则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夫妻双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否在一起居住,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夫妻的婚姻关系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消灭,分居不等于离婚,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值得注意的是,分居时间的长短虽然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度等因素,在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女方利益,合理确定不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综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书面形式约定的情形下,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要符合规定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归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期间是否分居,是否分开赚钱。
案例分析:
夫妻分居近30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即便分居20年,只要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在此期间形成的财产原则上仍应视为共同财产。然而,具体的财产归属还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如果您遇到类似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