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导读:
在多元化的社会生活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面临各种类型的争议和纷争。解决纠纷的途径多种多样,从协商调解到诉讼仲裁,每一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和优势。
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在现代社会,面对纠纷,我们有多种途径可以寻求解决。这些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下面,我将对这些解决纠纷的途径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协商是最为直接且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当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便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例如,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通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一个对双方均能接受的补充协议,从而顺利解决了问题。
调解则是在第三方的帮助下,促使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的过程。这种方式相对正式,通常由社区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主持。以房屋租赁纠纷为例,租赁双方对于是否违约意见不一,经过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与协调,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依赖于双方事先的仲裁协议。一旦选择仲裁,通常意味着放弃了将争议提交给法院的权利。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相对简便、保密性强,并且由于仲裁员多为行业专家,裁决结果往往更加专业。比如,一家建筑公司与供应商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分歧,双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最终得到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诉讼是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具有强制力。当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争议时,或者当事人对其他途径的结果不满意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在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赔偿。
解决法律纠纷的方式
1和解
什么是和解呢?
和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就双方发生的纠纷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解决纠纷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并不需要有关机关的介入,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对各自和对方的过错进行分析,达成合意。
通过和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在于,并不需要有关机关介入,节约问题解决成本。
如果一方反悔不执行和解协议了,怎么办呢?
那么可以就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通过社区、街道、法院等调解组织委员会等,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或制定调解书的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一样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一定的便捷性。当然,在诉讼中,法院一样可以通过调解结案。
对于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的特殊程序进行确认,以申请执行。
3仲裁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以及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一般由各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则是在各人力资源保障局进行。
仲裁书和法院出具的文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要通过公权力救济,那么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
商事仲裁相较于诉讼的优势在于,解决纠纷快,并且商事仲裁一般具有保密性,即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不像诉讼一样需要公开。
4诉讼
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法院途径进行救济,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二审。
化解矛盾纠纷的七种实用方法
1.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调解法
有的矛盾纠纷争议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为了争面子、赌气,对于此类纠纷,调解人员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调解法。调解人员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待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稳定,意见接近时,再把当事人叫到一起“面对面”地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谦让、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从而避免情绪对立和吵闹等矛盾激化的情况发生,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调解法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通过法情并用,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
3.借用外力调解法
调解人员还可以通过调查摸底,请出当事人佩服、对其有影响力的人来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引导他们达成调解协议。
一是邻里调解。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邻关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邻相助,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因此,遇到矛盾纠纷时,可有选择性地请邻里人员帮助进行调解,规劝双方当事人以团结为重,做出谅解与让步。因为是邻居,平时又都很了解,这种调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友情调解。友情调解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调解人员可根据情况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好友予以劝导、疏通及说服教育,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三是联合调解。民间纠纷的情况复杂、牵扯人多、涉及面广,仅靠一个部门调解往往力不从心,效果不佳,在这种情况下,应邀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分头做工作,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
4.褒扬激励调解法
民间纠纷调处方法很重要,说话要讲究方式,语言要讲究艺术,既不能单刀直入,更不能五马长枪,要深入浅出,和风细雨。在实际调处中,对当事人的优点和长处及时表扬鼓励,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通过表扬鼓励,寻找共同语言,缩短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活他们的自信心和正面的兴奋情绪,堵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率得到提高。
5.排忧解难调解法
有些矛盾纠纷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对于这类纠纷,调解人员要通过深入细致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其解决困难。困难解决了,矛盾纠纷也就化解了。
6.迂回迁让调解法
在矛盾纠纷调解中,调解人员要针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因人因事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化解。对那些说话尖刻、刺耳难听的当事人,调解员不能感情用事、以怒制怒,说绝话、讲狠话,而是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出来,把心里的积怨发出来,然后以静制动、以柔克刚,从而达到调解效果。
7.真情打动调解法
矛盾双方往往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执,事情本来并不大,为争一口气,互不相让,僵持不下。还有些矛盾双方当事人都想得到解决,但却难以启齿。对这类型纠纷,调解人员要以情感人,主动和解、对话调解、互谅调解。实践证明,这是调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无须第三方介入,完全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它不仅从形式上,而且从心理上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和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承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居中调停,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其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诉讼不同。诉讼是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具有民间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授权。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但是,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启动仲裁程序。
根据2017年9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仲裁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何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语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程序如何进行等,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仲裁规则允许的情况下,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仲裁往往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如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常常需要运用大量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建筑业自身特有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基于仲裁解决商事纠纷专业性的需要,仲裁员中除法律专家之外,还有大量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他们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以确保仲裁结果的专业性。
(三)独立性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专家证人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仲裁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六)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
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一方不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签订于纽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域外的执行效力,可在所有缔约国家和地区之间得到承认和执行。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公权性
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法院主导下,诉讼参与人围绕民事纠纷的解决,进行着产生法律后果的活动。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机构等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基于私法自治原则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达不到诉讼目的,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
民事诉讼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诉讼阶段。并非每个案件都要经过这三个阶段,有的案件一审就终结,有的经过二审终结,有的不需要启动执行程序。但如果案件要经历诉讼全过程,就要按照上述顺序依次进行。
(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则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此外,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上述四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外,由于建设工程活动及其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在建设工程法律实践中还有其他解决纠纷的特有方式,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