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导读: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费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2、司法鉴定执行收费标准基准价,参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5、协商收费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一、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1、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3、请求事项:对以下争议事项入行司法鉴定:
(1)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
(2)已报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
(3)工程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
(4)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
4、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XX民初字第X号)已由贵院立案审理,因为:
(1)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商定。
(2)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
(3)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
(4)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贸易风险的巨幅上涨。
(5)索赔数额和终极结算无法达成一致。
5、基于以上理由,特此申请对有关专业题目就行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流程
1、工程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持相关资料到市造价站办公室申请行政调解;
2、市造价站行政调解人员听取双方意见,查看施工合同、签证及施工图纸,必要时去施工现场勘察、核实;对重大复杂的工程造价纠纷,由市造价站组建一支资深造价工程师组成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组;
3、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行政调解人员出具书面调解意见报站长审批;并告知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到市造价站办公室领取行政调解意见书。如认为不可调解的纠纷,将及时书面告知,并建议提请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解决,调解失败的,其前期如形成的调解意见随之拆除,且不作为任何有效证明。
申请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建筑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建筑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经修复而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2、未能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3、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工程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6、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二、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c、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d、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e、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f、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g、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h、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i、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j、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k、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什么是工程造价鉴定
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去判断的仅仅只是关于造价方面的专业问题,对哪些情况需要鉴定及如何确定工程造价的鉴定范围,是参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以定额为依据进行鉴定等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依法解决,鉴定机构不得越俎代庖,法院也不应推卸责任。
一、哪些情形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1、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并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工程价款就已经确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发包人审核后签章认可,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工程款也已经确定,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一、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二、委托方式和内容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三、送鉴材料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四、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是在工程纠纷中才会启动的一项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于建筑工程以及相关材料提出专业意见的活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造价鉴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1、什么是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可以分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经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及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工程造价当事人鉴定。工程造价当事人鉴定可再划分为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当事人鉴定和两方以上当事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当事人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要遵守什么原则?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1)合法、独立公开;
(2)客观、科学、准确;
(3)文明、公正、高效。
3、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5、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