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导读: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与地域限制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与地域限制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当涉及跨地域的合同关系时,选择适当的法院成为一项重要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般原则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解决纠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合同主体的居住地、合同争议的性质、法院的专业性等。此外,地域限制也会对法院选择产生影响,因为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和判决倾向。因此,为了确保公正和高效的纠纷解决,当事人应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在合同纠纷中作出明智的法院选择决策。
合同纠纷中,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至关重要。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并尽量选择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若合同未约定,一般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然而,选择法院还需考虑合同主体居住地、争议性质等因素,并注意地域限制的影响。为确保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当事人应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可降低维权成本,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形式的一种,所以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一)民诉法中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民诉法增加了一个概念性的可供选择的法院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民诉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针对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而设立的。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
增加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应是指与合同或者争议标的有实际上的连接点的法院。
一、合同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形式和独立性
目前我国民诉法及司法实践,只认可书面管辖协议。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相关案例也表示管辖协议“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协议管辖有着独立性,虽然协议管辖条款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但其具有其他合同条款不曾具有的独立性。这体现于当合同无效、变更、终止、解除时,其他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即时变更、即时无效或者之后无效,而协议管辖条款只要未曾变更,则不影响其效力。因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都需按此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由约定的机构(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二)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的协议管辖无效:
1、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管辖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仲裁法明确此类纠纷不能交由仲裁机构仲裁。新民诉法明确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故目前不宜突破。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管辖条款。
3、针对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当事人不得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此类无任何法律关系基础的管辖协议,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为保护一方的管辖利益,不能承认其效力。
4、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实践中常见的为两种,一为“守约方所在地法院”,一为“当地法院”。前者最高法院明确为无效约定。后者则有争议,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可以确定何为当地,约定有效,不能确定的,则为无效。
5、浮动的管辖(仲裁)协议。实践中,执法尺度不一,有的认为全部无效,有的认为部分无效即约定的仲裁无效,约定的法院有效。从单一条款分析来看,一个条款很难再划分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且约定了两种互相冲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此类条款也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三)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的情况处理
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时,应以约定地作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查证困难,尽快确定管辖法院,有重要意义。
(四)选择多个管辖法院的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均被认定为无效。
但约定由当事人各自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起诉方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是实践中常见的表述。对此类约定,实际上是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的管辖。但依据新民诉法第35条的规定,解决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故以上情形的管辖约定内容,认定为有效约定。
审理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认定
技术合同管辖法院有: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普通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5、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基层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基层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四)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案件不涉及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或者不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或垄断纠纷;
2、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总的来说,有四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技术合同。第一类是基层人民法院,第二类是中级人民法院,第三类是高级人民法院,第四类是移交给基层人民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纠纷的不同类型,法院的管辖权不同,视具体案件而定。
专利技术合同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专利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专利技术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利技术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技术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纠纷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在酒店和物业公司就物业合同有关问题产生纠纷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方式进行解决,其中协商解决是最好的方式。而对于酒店和物业公司纠纷的管辖权,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地或被告人的所在地进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