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导读:
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讼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1、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经济措施工程担保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项目经理作为清欠责任人,在外欠工程款未如数收回前提下,不能全额兑现承包奖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1、法律分析: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2、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3、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4、因此,正确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处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合同的主体问题。
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1、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2、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特殊地域管辖。
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合同效力纠纷;结算纠纷;黑白合同纠纷;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纠纷;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纠纷。
2、法律分析: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法律分析: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不能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2、法律分析:分包方起诉总包方,甲方(发包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发包方为本案的当事人,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分包方)承担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