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咋存才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
在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常遵循一定的原则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指出,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出于个人意愿或特殊需求,某些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能希望将部分资金独立于共同财产之外。那么,该如何操作呢?
一、婚前个人存款
来看一个常见的误区——许多人认为婚前的存款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事实上,一旦步入婚姻殿堂,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婚前个人存款很容易与婚后的共同财产发生混同,最终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为此,建议在结婚前,有意保留个人存款的一方应将该部分资金存入独立的账户,并在婚姻期间避免将其与共同资金混合使用。
二、赠与与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因继承或者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夫妻一方通过这些途径获得的财产,应确保相关文件明确表示该财产仅归属于一方所有,以此规避共同财产的认定。
三、投资理财分离原则
对于希望通过投资理财使资金保持个人属性的情况,夫妻一方可以采用设立独立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应避免用共同财产为该投资账户提供担保或偿还其债务,以免形成资金混同,影响个人财产的独立性。
夫妻一方存款是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上述的共同财产都是产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一方结婚前的财产,那么应当归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就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存款,如果是一方结婚前的存款,那么自然是按照其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是结婚后,夫妻一方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形成的存款,则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配。
怎样才能让自己用婚前的存款在婚后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例:跟老公结婚时,在工作地城市没有买房。老公家在四线城市里买了一套房(房本是他爸名字),说是给我们的婚房,但基本是他爸妈住。老公婚前的钱全打给他爸用于新房装修了。现在的情况是他没有任何存款,而且婚后觉得他家人比较自私、算计(比如婚前他爸说房子卖了给我们凑首付,现在又不想卖了;跟他爸说工作地买房的事情,他爸就说帮不了我们;此外还经常给老公说催我迁户口、催生等等)。基于此,我越来越觉得不踏实。我平常是比较节俭的,婚前攒了一些钱,再加上婚后工作有住房补贴,我想用这些钱以自己的名义买个小房子。
按照您自己的思路购买房子,不管是全款还是贷款,即使产权证是落自己一人的名字,也不是你个人的财产。
这是为什么呢?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婚后挣的钱在没有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钱买房子是钱的形式发生了变化,这一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婚前攒的钱确实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转化为购房款确实也属于个人部分。但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结婚前就存在那么多,毕竟钱很难特定化,如果存钱的这张卡在结婚后仍然经常使用,钱进进出出,一会点个外卖,一会打个车,然后又连着工资卡,结婚前存了10万,结婚后有15万,不能简单得出结婚后的15万就包含结婚前的10万。第三,如果是贷款买房,已经结婚了就需两人共同签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的公证书,很多时候都有“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这样一句话。第四,贷款还进去的钱,即使是自己挣的,也不是自己个人的,原理也是因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挣的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存在这么多的风险,那么怎么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第一个办法最直接,就是在买房之前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这套房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婚前的存款及婚后的存款及婚后的还贷进行确定,确保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办法最直接最有效,但是一旦明着谈,确实有些伤夫妻感情。
还有第二个办法迂回一些,第一步,将自己名下的钱取出来(注意是取现);第二步,存入自己的父母账户内;第三步,购买房子时,刷父母的卡,备注:借给***首付款;第四步,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明确借款的事项,最好是将此告知男方。这样的方法,实务中有很多人是这样操作的,但不是绝对的安全,因为会被对方质疑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父母要绝对可靠。否则这个事能不能这样操作,要看自己的评估。
第三个办法,取现给父母,用父母的名义买房以及房屋贷款,隔三差五以孝敬父母的名义转给父母。当然,风险也是一样的,可能会破坏夫妻感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且父母要绝对可靠。
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公积金
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先计算出两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2、保 险
保险财产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相当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某男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3、房产
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个人,如果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是父母出全资未登记的,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规定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父母出全资已登记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方名下或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4、承租转租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以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5、奖牌奖金
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荣誉象征,具有特定人身物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6、知识产权与收益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在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7、军人复员费等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8、 彩礼礼金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恋爱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含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作为个人财产的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也需要小心谨慎。任何将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或投资,都有可能导致这部分资金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若欲保持部分资金的个人属性,需在资金管理上采取一系列预防性措施。无论是婚前个人存款、赠与与继承所得,还是投资理财等方面,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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