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4.03.28508人收看
导读:
在现代社会,随着遗产继承的普遍现象,继承人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就是一个常见却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许多非专业人士而言,这一领域的法律知识往往显得复杂难懂。本文旨在从专业律师的视角出发,通过案例分析和关键词布局,为大家科普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并在遭遇实际问题时,建议寻求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的帮助。

当一个人逝世后,其遗产不仅包括了资产,也可能包括了债务。此时,继承人便可能面临一系列关于债务清偿的法律问题。如何依法妥善处理这些债务问题,在发生纠纷时如何在法院中得到适当的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有的、需由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而“清偿纠纷”则通常发生在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是否应当清偿、如何清偿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债务清偿纠纷的案件通常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正确的法院管辖能确保整个法律程序顺利进行。

当继承人面对债务清偿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时,需要遵守“限定继承”和“公平清偿”两大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意味着继承人仅需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债务,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个人责任。而公平清偿原则则要求对待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按比例分配债务的清偿。

债权人与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从王某提供的户籍证明及居住证明可以证明其居住地为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该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故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内0303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驳回吕某1、吕某2、吕某3管辖权异议申请。吕某1、吕某2、吕某3不服,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内03民辖终5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又于2017年10月23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2017)内03民再18号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6)内03民辖终52号民事裁定和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3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王某在本案诉讼中查明原列为被告的张夕玉并非吕天云配偶,故申请撤回对张夕玉的诉讼,追加张某为被告。在人民法院追加张某为被告后,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内0303民初1645号之四民事裁定,驳回张某管辖权异议申请。张某不服,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内03民辖终21号之三民事裁定,撤销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3民初1645号之四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吕天云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张某而言,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对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吕某1、吕某2、吕某3而言,本案案由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3项的规定,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据此,两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王某选择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借贷纠纷,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径行变更案由,并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且不符合王某本意。经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受理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中,与王某发生借贷合同关系的吕天云已经在本案诉讼前死亡,王某并未直接起诉吕天云,而是将吕天云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对此类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王某起诉要求偿还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王某的住所地位于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故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在王某选择向该院起诉的情况下,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本案应当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只是在继承遗产后,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替代被继承人的地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因此改变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因此债权人仍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负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同样,遗产继承人替代被继承人地位后,亦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并负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债权人和遗产继承人在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均包括确定诉讼管辖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按照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依法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故本案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按照“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2、按照“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上册)》提出:“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问题,目前裁判标准并不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否属于“继承遗产纠纷”存在较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提出该案由属于“专属管辖”,由于该丛书对人民法院实际工作中的重要参考意义,实践中许多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采用该观点;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辖165号案件中,却是按照“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所属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上册)》又提出了“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管辖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即便了解了相关原则,继承人和债权人间因理解和立场不同而产生的分歧仍然难以避免。这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显得尤为重要。律师不仅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还能代理继承人参与谈判或诉讼,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无论继承人选择自行解决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都应严格依法行事。如果在处理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获取更为准确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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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8 1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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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去世,如何让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 是申请变更执行人?还是再诉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改变管辖,在债务承担的协议中,新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协议的管辖地点,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 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状

    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状

    内容:法律分析: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应这样写: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法律客观:《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怎么处理1、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主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023.11.20794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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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被继承人发生债务清偿纠纷时,可以通过诉讼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清偿,但继承人不需要偿还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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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现代社会,随着遗产继承的普遍现象,继承人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就是一个常见却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许多非专业人士而言,这一领域的法律知识往往显得复杂难懂。本文旨在从专业律师的视角出发,通过案例分析和关键词布局,为大家科普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并在遭遇实际问题时,建议寻求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的帮助。

    2024.03.2850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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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法院处理被继承人债务偿还纠纷如下:1。首先确定遗产的范围。法律规定不属于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2、区分继承人所承担的债务的性质。3、明确了偿还债务的具体程序。4、继承人的偿还责任分担。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

    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法院也应遵循相关的司法原则和程序,一、法律规定的管辖权范围在我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在继承人担任遗产的法定责任时,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综上所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四、国际上的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权规定在国际领域,各国的法律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也有所不同,本文将深入探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的权利与范围,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2023.11.031044人收看
  • 北京法律咨询

    2023/11/2 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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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 根据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I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所以八万的诉讼费应该为1800元,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即为900元。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法律依据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法律依据

    内容:法律主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法律主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 被告所在地 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4、法律主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023.12.11863人收看
  •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2023/8/9 18: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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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 诉讼离婚手续办理流程:1、聘请专业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事项: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法院才会予以受理: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被告且明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情况法院会对案例进行审查,7天内立案,立案后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立案后首先法院会对当事人双方调节,调节不成开庭审理。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再度调解,再次调解如果还未达成一致,法院则进行宣判。起诉离婚注意事项: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很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的情形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的情形

    内容:法律客观:《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遗产继承债务清偿遗产范围法律主观:债务在遗产范围内的,继承人以其 继承的遗产 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2023.11.20585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