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要求工程中途退场

王熙律师 2024.03.281359人收看
导读:
当工程进行至中途,若因种种原因甲方提出要求承包方退场,这一行为不仅涉及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经济和法律责任。作为承包方,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与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甲方要求中途退场通常涉及合同解除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情形、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然而,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它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可能伴随着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理赔偿与损失计算

甲方中途要求退场可能导致承包方遭受损失,如已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机械设备折旧等实际损失,及因此错失其他工程机会的预期利润损失。从法律角度来看,甲方需对此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损失计算方式和标准,往往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承包人停工退场的主要类型

承包人停工退场一般有三种类型:

(一)资金链断裂型,主要是由于承包人原因或客观情况变化(例如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预付工程款被挪用等),造成承包人资金链发生剧烈变化,无法进行后续工程建设,引发退场;

(二)严重违约型,主要由于承包人严重违约(如工期延误、质量严重不合格等),满足施工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条件,发包人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所引发的清退;

(三)停工索赔型,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工程发生停建、缓建等情况,承包人无法承受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单方面退场向发包人索赔的退出情况。

二、主要面临问题

(一)收回工程场地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重大违约或者其他客观情况的需要,发包方需要清退原承包人,首要解决的就是施工场地的接收问题,在实践中,由于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设备商、材料商的款项、或提出不合理的退场费用要求,或发包方未向承包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发包方在接收或者控制施工场地方面存在面临较为复杂的困难,例如,承包人的拒绝交还是否合法、发包人是否有到期未付债务、承包人是否已单方撤场等情况。

(二)固定已完成工程量

工程合同解除后,发承包双方应该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于未验收就被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包人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分的质量责任负责,工程项目其他的质量问题应由擅自使用工程的发包人负责。同样,工程未经验收、工程量未经界定、未经价款结算,擅自使用,特别是擅自改建、改变用途,导致工程量无法核对的,发包人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确定已完工部位和数量是解除结算的技术要求。与竣工结算一样,解除结算时需要工程计量。在竣工结算中,因为合同工程已经竣工,工程计量通常就是根据合同图纸核对工程变更情况,甚至无需到工程现场查看。在解除结算中,工程处于未竣工状态,大量分部分项工程已完部位及数量需要到现场核对。一旦工程现场被变动、损坏,如锈蚀、偷盗,又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施工,则已完工程就难以计量,难以结算。

(三)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因转包、违法分包、再分包、挂靠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可能是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合伙、自然人等。

为保护农民工利益,法律及司法解释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特殊救济途径,即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以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诉讼。

(四)涉及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

承包人除了亲自完成施工内容之外,还可以通过工程分包来完成工程。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实际施工人是不具分包资格的工程分包人。

专业分包,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将承包工程中部分非主体结构和非地基基础的工程交给有资质分包人完成。《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合法分包有如下两方面的法律效果:

(1)分包人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承担责任。《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2)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合法分包中,承包人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份合法的分包合同是实施良好的分包工程管理的前提。但是,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发包人不应该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 条第3款、《建筑法》第28条、《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中途退场后针对已完工程如何进行结算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无论是主动退场还是被动退场,施工企业一定要谨慎地对待。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款都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知。中途退场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说施工企业做着做着发现亏本了,如果继续做下去,亏损会更大。又比如说施工过程中,甲方一直拖进工程款,甲方觉得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工期不精准,诸如此类。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甲方责任导致的中途退场。

第二类是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的中途退场。总体来说,根据法律中普遍适用的过错责任,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是由甲方的原因导致中途退场的,无需等到整体竣工验收,乙方可主张工程款还能追加索赔等。如果是由乙方原因导致的中途退场,乙方仍然有权主张工程款,相应的违约责任、保修责任例行单独计算,甲方可以进行索赔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总包单位中途要退场,甲方怎么处理?

具体解决思路如下:(一)资料收集,并留存各阶段的洽谈书面记录 1.收集各类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合同、指令单、签证单、索赔单、整改通知单等各项书面单据、函件资料,各阶段财务付款、票据等凭证,材料等进场验收确认单据。

2.在进行前期各类索赔协商或退场洽谈时,做好各次会议纪要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各参与方签字确认,以时间轴线固定相应洽谈证据,避免前后工作的反复。

(二)梳理施工合同条款,及时依约发送各类函件

在各施工合同中,通常会对施工方何种情况下构成违约、违约情况如何处理、发包人的整改通知、施工方的回复时限、合同解除的条件等进行约定。开发商应梳理相关约定,在做好多方洽谈的同时,对于影响合同继续履约的事由,及时通过往来函件的形式进行事实确认,并由对方进行确认或签收。 如果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施工方拒不退场的,应及时就承包方退场发送书面合同解除通知。该动作既是为了行使合同权利,更多的也是为将来诉诸于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纠纷进行证据铺垫。解除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施工方的违约情况,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责任等。

面对甲方中途退场的要求,承包方首先应当评估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并及时收集证据。其次,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等方式尝试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是保护权益的有效手段。同时,承包方可考虑通过工程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

 

在工程中途退场的问题上,甲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任何一方的决策都应建立在充分了解法律基础之上。若您作为承包方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便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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