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退场的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导读: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质量的问题是常见导致纠纷的因素。当发包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或承包方施工过程中频繁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纠纷难免会发生。在一些情况下,为了更换施工队伍,发包方可能会要求承包方中途退场,或者为止损目的,承包方自己也可能选择中途退场以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就涉及到了已施工部分工程款项的结算问题。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对于承包方中途退场后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以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为准。
如果在合同中能够清晰确认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合同内价款,并且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合同内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其他与已完工程有关的费用能够查清,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法院会依据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进行判决。
(二)以政府指导价为计算依据。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了实际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推算出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时,法院可考虑以政府指导价作为结算的计算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可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或者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以司法鉴定为依据。
如果中途退场后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对于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需要鉴定以便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法院一般会准许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并依据司法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裁判。
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法院的一般处理原则
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中,因无明文法律规定,所以基本都以适用相关民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来作出判决,比如平等、自由、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等基本法律原则。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重申了要求各级法院综合运用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守约方、维护合同效力和市场稳定等原则审理案件。而在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民一终字第69号】中更是直接运用了公平及保护守约方的原则作为判决的价值取向。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般原则,即在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根本性违约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被解除,而原合同计价方式采用的是不平衡报价或原计价方式无法适用的情形下,为了保护守约方利益,施工单位可以突破合同价款的约定,主张按照定额价或工程造价比例来结算相关工程价款。当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仅仅是适用采用固定总价计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是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则不存在上述问题,直接按照固定单价计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