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被中间人拿走了

王学瑞律师 2024.04.01869人收看
导读:
在工程建设领域,资金流动频繁且数额巨大,因此工程款的管理和支付成为了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管理不善、监管不严等,导致工程款被中间人拿走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也给施工方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工程建设领域,资金流动频繁且数额巨大,因此工程款的管理和支付成为了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管理不善、监管不严等,导致工程款被中间人拿走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也给施工方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近期,某建筑公司在承接一个工程项目后,与甲方签订了合同并开始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应直接支付给建筑公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名自称是甲方代表的中间人介入了款项的支付流程。该中间人在没有建筑公司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收取了部分工程款,并将其中的大量资金用于个人其他用途,导致建筑公司未能按时收到应有的工程款。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工程款被中间人拿走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甲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清晰明确,中间人的介入并非双方原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中间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的违反。

如果中间人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或侵占公款,可能还涉及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证据确凿,中间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建议与措施

面对此类风险,建筑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1. 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作方的资信背景,确认对方的支付能力和诚意。

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账户信息,确保款项直接支付到指定的公司账户。

3.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工程款流动有清晰的监督和记录。

4. 一旦发现工程款被中间人拿走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保全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5. 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工程款被一人拿走,其他人能否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两个人合伙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其中一个人把工程上的钱拿走了怎么办?

合伙做的工程款一方占有已有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及时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还工程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同时又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所侵犯了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工程款的安全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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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29 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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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间人收完工程款没给我(中间人收完工程款没给我属于诈骗吗)

    内容:法律分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工程款已付包工头但没付给工人结论:可以起诉包工头或者是老板解析:你们与包工头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2024.01.081091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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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8/21 16: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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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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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庭审中,天用律师列举全面的证据资料,面对铁证如山,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对欠付工程公司4934403元工程款无异议,但目前县里财政困难,暂时无力支付,法官十分认可天用律师提交的证据和利息计算明细表,2023年10月,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交通运输局支付我司主张的493万余元工程款以及利息115万余元,但截至2020年3月,交通运输局累计支付工程款7670000元,我司多次索要工程尾款近500万元,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推诿说:&ldquo。

    2024.04.26495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6 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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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不给工程款,乙方能不能停工?
  • 工程款被中间人拿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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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工程建设领域,资金流动频繁且数额巨大,因此工程款的管理和支付成为了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管理不善、监管不严等,导致工程款被中间人拿走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也给施工方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2024.04.01869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3 1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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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听一个老板说了这么个事儿啊,工地框架呢,其实已经全部完工了,甲方呢,临时通知说今年彩板不打了,刚才啊算了一下账,如果不打彩板啊,甲方应该付于总工程款的70%,当时合同呢也是这么签的,有个朋友啊,可能会不信,付到总工程款的70%怎么还会赔钱呢?那造成亏钱啊,也不是单一的一个方面,吊车和辅材呢,当时是加了10块钱一平,结果呢,做到现在是超出了这个预算的。再有呢,就是当时制定的啊,是40天全部完工,结果呢45天放假刚完工,原因呢,就是下了场雪,气温呢一直没有回升,导致后期的进度一直跟不上来,大家引以为戒吧,以后再接工程啊,甚至要把天气预报考虑在其中了,关注张家余,要账别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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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265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2 14: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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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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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9873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