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工程预付款是否属于借款

导读:
当谈及建筑工程合同中的预付款时,许多承包商和业主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收取工程预付款是否等同于借贷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发生混淆。
预付款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给承包商的资金,用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这通常是为了确保材料采购、人员动员等初期工作的进行。预付款并不等同于借款,因为它是基于未来工作的预期而提前支付的款项,且通常伴随着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机制。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根据合同条款,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随后,双方因工程进度问题产生分歧,A公司认为预付款应视为借款并要求偿还,而B公司则坚持预付款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正常支付。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预付款并非无担保的借款,而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因此不支持A公司的主张。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预付款与借款之间的区别。预付款是合同中规定的,有明确的用途和条件,而借款则是基于资金需求而产生的信用关系,通常需要偿还本金及利息。
工程预付款和借款之司法认定
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借款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可以从合同的主体、基本要素以及关联性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分析:
(一)合同主体的问题
当事人的一致性是裁判机构分析合同性质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如果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则很有可能存在以借款名义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相反,如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主体一致或者两份合同的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则存在以借款名义支付工程款的可能性,该类款项将有被认定为工程款的可能。
(二)合同基本要素的问题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若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缺乏上述基本要素的情形下,裁判机构更倾向于认定当事人之间是支付工程款行为。反之,若借款合同的要素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则更倾向于认定当事人之间为借款行为。
(三)合同关联性的问题
对于合同的性质的分析,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需要分析款项与建设工程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具体来说可以从款项的支付条件、签订及支付时间以及支付对象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1.支付条件。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工程竣工或完成部分工程等作为合同的付款条件的,显然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裁判机构更倾向于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2.支付时间。
借款合同的签订以及付款时间也是认定合同性质的一个关键,如果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约定的付款时间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或工程完工后,则难以认定该合同与工程之间存在关联性,款项也难以认定为工程款。
3.支付对象。
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所借出的款项都是支付给借款人。但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预支工程款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支付工程所需的建材款项,以缓解资金压力,所以大多数额情况下,发包方所预先支付的款项很有可能支付给建材商等。所以当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支付给与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之时,该款项的性质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工程款而非借款。
以借款方式预支工程结算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处理预付款问题呢?
首先,合同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时间、使用目的以及返还条件等条款。其次,承包商收到预付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最后,若出现争议,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借款凭证形式预支工程结算款具有法律风险,为减少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更好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建工行业规范工程结算事项,法官建议:
第一、尽量不用借款凭证替代工程结算单。
预支或支付工程结算款应通过填写工程结算单进行,否则容易造成款项性质混淆。若必须签订借款凭证,则借条出具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资发放凭证、在借条中写明资金用途或款项性质。
第二、建工行业企业应规范建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付款主体与账户。
如由约定付款账户以外的主体付款,应提示其在转账中明确备注款项用途,或由收款方出具收据写明款项用途,同时予以内部记账。
第三、发包人及承包人均应如实记账。
以清晰、详实、规范的账目来监督与管理款项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优先使用转账形式支付工程费用,即使要使用现金,也应辅以收据或他人见证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
收取工程预付款在法律上通常不构成借款行为,它是一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金安排。当然,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以获得更为准确和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