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凭证可已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龙珊律师 2024.04.02740人收看
导读:
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买卖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那么,此时仅凭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吗?一起看法官怎么说!

一般而言,买卖双方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的,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与否比较容易。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买卖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那么,此时仅凭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吗?一起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6日,原告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B公司汇款60万元,并在该银行电子回单摘要处一栏注明“货款”。

后双方因该笔汇款发生纠纷,A公司认为该笔汇款系其向B公司支付的货款,B公司却在收到货款后迟迟未发货,经多次沟通未果后,遂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其货款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B公司则辩称,原告A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A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上述汇款交易的真实情况为,案外人C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金某在任职期间,通过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后销售给C公司,从中谋利,案涉汇款的货物已由B公司直接送至C公司。上述交易过程中,买卖合同的内容均是金某与B公司协商确定,B公司从未与A公司的人员有过联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的起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A公司提交60万元备注为货款的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其与B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B公司认可上述汇款系货款,但抗辩该买卖合同是其与案外人金某之间形成的,且B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

据此,根据举证规则,在B公司已经完成抗辩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已经发生转移,A公司仍应就其与B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A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交易过程、采购货物具体数量、单价以及交易联系主体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综上,法院认为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作为典型的合同之一,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通常涉及房屋车辆、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等大额交易,买卖双方往往会订立书面买卖合同。

但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交易的便捷需求,现实中会存在很多“不见面”的交易,诸如: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双方大多不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仅以支付价款凭证来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人民法院则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官在此提醒:

在买卖合同中,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都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同时要清楚明确交易相对方的主体。对于大额交易行为,一定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结算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便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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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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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中国刑法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强奸罪是否成立:1。本罪的主体仅限于14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2。主观上是故意的,有强奸妇女的目的;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4。客观上,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内容: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2023.05.2421人收看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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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抓赌时微信转账,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 仅凭转账凭证可已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仅凭转账凭证可已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内容: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买卖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那么,此时仅凭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吗?一起看法官怎么说!

    2024.04.02740人收看
  •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4/3 18: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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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建立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真实意义;建立销售关系不得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微信转账怎么认定借贷关系,微信转账民间借贷怎么认定

    微信转账怎么认定借贷关系,微信转账民间借贷怎么认定

    内容:总结起来,微信转账可以作为一种借贷关系的证据,但需要根据转账的目的、金额、方式和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转账仅作为一种证据,不能单凭转账记录来确定借贷关系,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等,因此,微信转账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据,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当然,为了避免借贷纠纷,双方在微信转账时可以留下相关的备注信息,明确转账的目的和性质,以便后续有争议时能够提供更有力的借贷关系证据,如果微信转账的目的是借款或者归还款项,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微信转账怎么认定借贷关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微信转账是否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据。

    2023.11.14315人收看
  • 王熙

    2022/12/3 1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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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办理工伤认定期间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伤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如果用人单位出现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谁主张谁举证&rdquo,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过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对砂石料吨数及金额均无异议,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高青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23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024.04.28691人收看
  • 郭铭芝

    2022/11/30 15: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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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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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内容:二、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况分析在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要认定借款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双方沟通记录:如果有双方沟通借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从侧面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果只有转账凭证而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时,出借人 ...,综上所述,在只有转账凭证而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它为借款的有效证据,但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带您了解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借款关系的认定问题。

    2023.10.30413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