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赌时微信转账如何认定赌资

2022.08.23 23: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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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赌时微信转账如何认定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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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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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赌时微信转账,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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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0 18: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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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如何查对方虚拟资产?记住这5步,别吃暗亏!⚖? 🌟【现实案例】 闺蜜离婚时发现前夫偷偷转移比特币,她却因证据不足无法追回!虚拟资产隐蔽性强,查不到=分不到!这份攻略教你避坑👇 📱第一步:锁定电子设备痕迹 * 检查对方手机/电脑: ✅支付软件(支付宝/微信账单→理财、红包记录) ✅交易所APP(火币、币安等虚拟货币交易记录) ✅云盘备份(银行卡截图、钱包私钥文件) ⚠?注意:未经允许翻看手机可能违法!建议提前公证取证 🔐第二步:扒光社交平台线索 * 朋友圈晒过“炒币暴富”? * 微博关注列表有区块链大V? * 小红书收藏过NFT教程? 🔦这些都可能成为举证虚拟资产的突破口! ⚖?第三步:申请法院调查令 * 律师可持调查令调取: ✅微信/支付宝实名账户流水 ✅证券、基金等金融产品持仓 ✅部分交易所的账户信息(需平台配合) ❗?比特币等去中心化资产难追踪,需结合其他证据链 💻第四步:追踪区块链地址 * 若发现对方有加密货币: 1??通过转账记录查找钱包地址 2??用区块链浏览器(如etherscan)查询流水 3??锁定资产转入的交易所,申请冻结 🌐技术门槛高,建议聘请区块链取证团队 📝第五步:日常留痕防转移 * 聊天记录截屏(提及“炒币”“挖矿”等关键词) * 拍下对方电脑上的交易所登录界面 * 录音确认虚拟资产存在(“我那5个比特币你别想动!”) 💡【重要提醒】 ⚠?虚拟资产举证难、认定难,尽早咨询离婚律师! ⚠?警惕对方用冷钱包、海外账户藏匿资产! ❤?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可耻,婚姻可以结束,但别让财富悄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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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转账520和1314能否要回

    微信转账520和1314能否要回

    内容:微信转账早已成为情侣间表达爱意的一种流行方式。其中,520和1314这两个数字因其谐音“我爱你”和“一生一世”而备受青睐。然而,当爱情不再,这些曾经甜蜜的转账是否还能要回呢?

    2024.05.20855人收看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4 17: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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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在微信上有一个转账记录,就是他欠我钱,现在不承认这个借款了,假使说咱们起诉到法院之后,我们说对方欠我钱不还,我们起诉到法院了,这个事谁主张谁举证,那你这时候准备不出来,那就有可能按照对方说的来走,就是借款的这个事实不存在。但是咱们案件到法院之后,法院一定要查明一个事实,就是对方他是一定要做一个说明的。假如他去说这个钱是货款啊,或者是用作其他的地方,但是就是不属于借款。但是对方说的这个话在笔录里边。那我们可以拿着这个笔录,再次的另行起诉到法院,对方就没有借口再去说其他的了。这时候你那个案子就赢了再进一步来去分析这个事儿。比如说你在另行起诉之后,对方又返回来说,属于借款。那这个时候其实对方会面面临到一个处罚,也就是他在法庭上没有如实的讲这个事实,轻则罚款,重则拘留。所以对于我们律师来讲的话,是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也对方想的那些策略。其实早就在我们的这个计划当中了。我们律师在各种利弊分析完之后的话,对方就很快速的把这个钱还给我们了,这个就叫专业。
  • 登录本省的教育网,然后按系统提示和要求,输入相关信息,确认后完成网上报名。完成网上报名后,电脑系统将自动生成报名信息数据库。进行幼升小网上表明。选择报名入口。在报名入口处,分别设有“小学报名入口”和“初中报名入口”,请准确点击报名入口。如点击错误,你将无法成功报名。有不明白的地方,可通过报名入口处下方提供的各区官方网站或电话进行咨询。选择户籍类型。首先要按提示和要求选择户籍类型,本市户籍子女选择“本市户籍人口”,持居住证的选择“非本市户籍人口”。若选择错误,你将无法成功报名。选择正确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报信息的网页。2幼升小的条件有什么1、小学招生对象: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招生政策公布时间:4月30日前;3、公办小学网上报名时间:5月5日-5月10日;4、公办小学录取结果查询:6月30日起;5、民办小学网上报名时间:5月16日-5月20日;6、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控制在10%以下,逐年减少
  • 仅凭转账凭证可已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仅凭转账凭证可已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内容: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买卖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那么,此时仅凭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吗?一起看法官怎么说!

    2024.04.02789人收看
  •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2024/4/12 12: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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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他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
  • 抓赌时微信转账,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 微信转账怎么认定借贷关系,微信转账民间借贷怎么认定

    微信转账怎么认定借贷关系,微信转账民间借贷怎么认定

    内容:总结起来,微信转账可以作为一种借贷关系的证据,但需要根据转账的目的、金额、方式和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转账仅作为一种证据,不能单凭转账记录来确定借贷关系,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等,因此,微信转账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据,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当然,为了避免借贷纠纷,双方在微信转账时可以留下相关的备注信息,明确转账的目的和性质,以便后续有争议时能够提供更有力的借贷关系证据,如果微信转账的目的是借款或者归还款项,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微信转账怎么认定借贷关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微信转账是否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据。

    2023.11.14350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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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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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内容:二、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况分析在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要认定借款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双方沟通记录:如果有双方沟通借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从侧面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果只有转账凭证而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时,出借人 ...,综上所述,在只有转账凭证而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它为借款的有效证据,但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带您了解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借款关系的认定问题。

    2023.10.30441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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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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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谁主张谁举证&rdquo,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过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对砂石料吨数及金额均无异议,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高青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23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024.04.28718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