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汇错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钱该怎样要回来呢

许瑞林律师 2024.04.151200人收看
导读:
汇款汇错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钱该怎样要回来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除非案外人有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了执行标的权利人与在银行登记的户名不一致。

咨询公司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911000元货款汇到了信息公司的账户上,但当时信息公司的收款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无法将货款退回。

咨询公司得知,该账户是因为信息公司拖欠某集团公司的借款,被申请了诉讼保全。

随后,咨询公司对于诉讼保全提出异议,但被驳回,遂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咨询公司诉称:

2022年4月,法院在审理集团公司与信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了信息公司名下案涉账户存款。2022年7月,咨询公司误将款项汇入信息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后于8月对执行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于2022年10月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关于误付款情况,咨询公司表示,2022年4月,其与某数码公司签署《产品供货合同》,咨询公司是买方。付款方式是咨询公司先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并于生产厂商发货之日起90日内向数码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即911000元。2022年7月,咨询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数码公司支付合同尾款911000元。

因操作失误,误将款项汇至信息公司的涉案银行账户内。咨询公司在汇款时,信息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法院保全查封冻结,加之信息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保全裁定书所涉款项,故信息公司无法退还咨询公司错误汇入的911000元。

咨询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不得执行冻结的原告咨询公司误汇入第三人信息公司银行账户中的911000元;

2.确认误汇入第三人信息公司银行账户中的911000元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咨询公司;

3.判令原告咨询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申请法院执行并发还。

被告集团公司辩称,咨询公司对信息公司享有的是不当得利的债权,不能排除冻结及执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转账行为已经发生资金交付的效力,货币合法转入产生的民事权利由账户所有人即信息公司所有。该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并没有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请求法院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信息公司述称,咨询公司说操作失误付款,信息公司查账确认收到该款项,因集团公司申请查封信息公司账户,账户使用受限,导致无法退款。信息公司认为该款项是被查封后进入的,信息公司未支配该款项,款项是咨询公司所有,认可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民事保全裁定书执行过程中,咨询公司对保全标的即涉案资金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出具执行异议裁定书后,咨询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程序。

咨询公司主张涉案账户内信息公司被冻结的资金中有911000元系咨询公司因操作失误所汇入,其与信息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故而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涉案资金的所有权人并予以发还。

法院认为,依据咨询公司提交的供货合同等证据可证明,涉案资金确为咨询公司应支付给数码公司的合同款,但因操作失误汇至信息公司账户内。虽然咨询公司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信息公司账户的行为缺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一般均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该行为并不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

款项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咨询公司与信息公司之间已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亦不足以排除执行措施。咨询公司可通过另案解决其产生的经济损失。

宣判后,咨询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本案是咨询公司在法院对保全裁定执行的过程中,认为其对被保全财产享有实体权利,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一直以来,对于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权属如何判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须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

另一种意见认为,货币这一种类物,一般均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该行为并不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款项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

对此种不同意见,就案外人针对银行存款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除非案外人有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了执行标的权利人与在银行登记的户名不一致。

依据上述规定,咨询公司的汇款在进入信息公司的账户后,即认定为是信息公司的财产。所以,一般的商业主体和自然人应纠正误划款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找回的观念,在汇款前慎之又慎,避免日后的纠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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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5 17: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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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这钱现在还是要不回来,打电话他也不接五六十万呀,我们一家老小也得吃饭呀,你说这事儿怎么办?这个判决是什么时间下的,上周,没有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这个事情很好解决啊,咱们已经拿到了这个法院生效的这个判决书了,拿到判决书之后的话,第一时间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会一键查询他名下的所有的这个钱款,包括像银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记录,然后支付宝上们的记录啊,包括他的花呗啊,这些的话都会进行查,进行执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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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5 17: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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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老婆婚内出轨了,把我赚的钱的都花在那个男人身上,他没工作,钱都是我挣的,我能不能向他追回这笔钱?就是你这边结婚之后,你的工资这个钱都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那现在的话就等于说你爱人没有经过你的同意私自处置了这个你们的这个婚内财产,而且呢还是一个婚外情啊,所意婚姻关系当中存在一个过错的一个情况啊,那是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给第三方,你本身是可以要回来的啊。但是如果说你爱人不同意要,那你能要的其实只能要回百分之五十。如果说您爱人同意,现在配合你一起对外,那么转出去的这些钱呢,也都是可以全部要回来的。后期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调查取证啊,也就每一笔钱都能查的比较细。但如果是通过现金啊等等之类的,可能会比较麻烦一些,去法院来进行起诉,当然也可以不通过法院来进行起诉。刚刚你说到你是通过微信啊,或者看到啊就是对方存在这个婚外情的一个情况。其实很多人是碍于面子或者碍于名声啊,就是不想把这个事情给公开化处理,所以我们律师也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和你爱人以及和这个第三方来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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