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汇错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钱该怎样要回来呢

郭铭芝律师 2024.04.15942人收看
导读:
汇款汇错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钱该怎样要回来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除非案外人有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了执行标的权利人与在银行登记的户名不一致。

咨询公司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911000元货款汇到了信息公司的账户上,但当时信息公司的收款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无法将货款退回。

咨询公司得知,该账户是因为信息公司拖欠某集团公司的借款,被申请了诉讼保全。

随后,咨询公司对于诉讼保全提出异议,但被驳回,遂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咨询公司诉称:

2022年4月,法院在审理集团公司与信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了信息公司名下案涉账户存款。2022年7月,咨询公司误将款项汇入信息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后于8月对执行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于2022年10月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关于误付款情况,咨询公司表示,2022年4月,其与某数码公司签署《产品供货合同》,咨询公司是买方。付款方式是咨询公司先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并于生产厂商发货之日起90日内向数码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即911000元。2022年7月,咨询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数码公司支付合同尾款911000元。

因操作失误,误将款项汇至信息公司的涉案银行账户内。咨询公司在汇款时,信息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法院保全查封冻结,加之信息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保全裁定书所涉款项,故信息公司无法退还咨询公司错误汇入的911000元。

咨询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不得执行冻结的原告咨询公司误汇入第三人信息公司银行账户中的911000元;

2.确认误汇入第三人信息公司银行账户中的911000元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咨询公司;

3.判令原告咨询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申请法院执行并发还。

被告集团公司辩称,咨询公司对信息公司享有的是不当得利的债权,不能排除冻结及执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转账行为已经发生资金交付的效力,货币合法转入产生的民事权利由账户所有人即信息公司所有。该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并没有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请求法院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信息公司述称,咨询公司说操作失误付款,信息公司查账确认收到该款项,因集团公司申请查封信息公司账户,账户使用受限,导致无法退款。信息公司认为该款项是被查封后进入的,信息公司未支配该款项,款项是咨询公司所有,认可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民事保全裁定书执行过程中,咨询公司对保全标的即涉案资金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出具执行异议裁定书后,咨询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程序。

咨询公司主张涉案账户内信息公司被冻结的资金中有911000元系咨询公司因操作失误所汇入,其与信息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故而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涉案资金的所有权人并予以发还。

法院认为,依据咨询公司提交的供货合同等证据可证明,涉案资金确为咨询公司应支付给数码公司的合同款,但因操作失误汇至信息公司账户内。虽然咨询公司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信息公司账户的行为缺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一般均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该行为并不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

款项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咨询公司与信息公司之间已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亦不足以排除执行措施。咨询公司可通过另案解决其产生的经济损失。

宣判后,咨询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本案是咨询公司在法院对保全裁定执行的过程中,认为其对被保全财产享有实体权利,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一直以来,对于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权属如何判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须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

另一种意见认为,货币这一种类物,一般均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该行为并不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款项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

对此种不同意见,就案外人针对银行存款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除非案外人有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了执行标的权利人与在银行登记的户名不一致。

依据上述规定,咨询公司的汇款在进入信息公司的账户后,即认定为是信息公司的财产。所以,一般的商业主体和自然人应纠正误划款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找回的观念,在汇款前慎之又慎,避免日后的纠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9/10 9:30:47

    立即咨询

    欠钱不还,这样赢了官司拿回钱,明明知道对方有钱,但是就是拖着不还,那怎么起诉才能更有机会把钱拿回来吗?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啊,有的欠款人非常让人痛恨,他明明有钱,但就是不给你,而且去起诉,胜诉也拿不到钱,那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对方明明知道你要起诉他了,就立马转移财产。那么怎么起诉才能要回钱呢?有2.1定要记住啊,第一,宜早不宜迟,当您发现苗头不对的时候啊,你就要做好诉讼的准备了,尽快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就比如关于你们之间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相关证人等等,因为证据链越强,你的证据效力就越大,更容易获得法官的支持。怎么判断苗头不对呢?那比如说对方连续不断的向各种人去借钱,说明对方偿还能。

    利益已经出现了问题,这个是很明显的一个预兆啊。第二就是申请财产保全,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他的财产线索,起诉的同式申请财产保全,那重点来了,您一定要做到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两个动作同时进行,把你查到的财产线索和他的银行账号全部查封冻结,这么做当他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传票时,他想转移自己的财产呢,已经晚了,这样做到你就胜券在握了,您听明白了吗?欠债就必须要还,关注张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 当事人要去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提交书面申请,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夫妻离婚后母亲行使探望权遭阻拦,法院冻结男方账户介入执行

    夫妻离婚后母亲行使探望权遭阻拦,法院冻结男方账户介入执行

    内容:2022年2月27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平谷法院探望权执行典型案例。通报会上,法院介绍,探望权案件执行中,法官优先采用“柔”性执行,但“刚”性执行作为最后的补位措施,适时介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01.04277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9/9 8:28:08

    立即咨询

    你知道欠钱不还的人最怕的是什么吗?欠钱不还的人啊,就知道你拿他没有什么办法,也确定你对他不敢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这种情况我们要怎样要回属于我们的钱呢?一招解决你的所有烦恼,不管你欠的是工资、工程款、货款还是亲朋好友借的钱,都可以要回来,直接把你的证据整理好,走诉讼程序。法院有完整的程序专制,欠钱不还,欠债就必须要还,公布赵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 律师回复中...
  •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一般要怎样判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一般要怎样判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纠纷管辖的法院,但是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也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确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了管辖的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就应当向选择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024.04.01930人收看
  • 王熙

    2024/4/7 16:38:28

    立即咨询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 职务侵占会被法院查个人账户。需要审查赃款的去向,自然要查个人账户。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

    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

    内容:工会经费集中户&rdquo,工会经费集中户&rdquo,工会经费集中户&rdquo,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ldquo,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ldquo,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ldquo。

    2024.02.27818人收看
  • 邢颖

    2024/4/7 15:31:09

    立即咨询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并且调解无效。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村委会账户有专项款能冻结吗

    村委会账户有专项款能冻结吗

    内容:村集体专项基金不能查封的依据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综上所述,不存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六类账户不能冻结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如果对方同时起诉了合作社和村委会,则两个被告的账户都是可以查封冻结的,但如果在起诉时对被告提出诉讼保全,则人民法院有可能对对公账户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这就对对公账户有影响了。

    2024.01.181170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立即咨询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 汇款汇错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钱该怎样要回来呢

    汇款汇错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钱该怎样要回来呢

    内容:汇款汇错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钱该怎样要回来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除非案外人有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了执行标的权利人与在银行登记的户名不一致。

    2024.04.15942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