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是否可诉?

导读: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礼物、共同消费本属正常,不过近年来,因恋爱关系引发的经济矛盾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这类经济纠纷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1.纠纷发生原因与社会伦理、感情因素交织;2.多数转账无书面约定;3.双方对转账事实无异议,但对转账用途有争议;4.诉讼标的额较小;
情侣因恋爱纠纷起诉的案由也有以下几大类:
1.民间借贷纠纷;2.赠予合同纠纷;3.不当得利纠纷;4.财产纠纷;5.婚姻诈骗
观点展示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为借贷关系时,需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原告一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时,除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外,还应对转账用途即该款项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提供证据,原告证据材料除了一方借款时的借据、收条、欠条,在款项支付后以微信聊天、欠条等方式予以结算亦可视为存在借贷合意。
赠与合同纠纷
对于一般赠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对于附解除条件赠与,受赠人在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经济往来,尤其不能仅以某次转款给付的事实,主张该笔款项为不当得利。同时,裁判也会对双方的身份关系、情感因素、道德伦理、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考虑衡量。
财产纠纷
情侣在恋爱期间经常有财产混同的情形,双方之间相互转账或者生活中的共同支出,如看电影、外出旅游订酒店、机票以及日常购买生活用品的费用,系双方互相的行为,不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属于赠与、不当得利等情形,分手后原则上不得主张返还。
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
在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产等财产,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恋爱期间,给予钱财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彩礼且双方不存在婚约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款项视为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
在司法实践中,若存在婚内出轨第三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本人或配偶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或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受赠方返还。
婚姻诈骗
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务中多以隐瞒结婚事实或与多人缔结婚约)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
情是美好的,当爱情遇上经济问题时,特别是大额的金钱往来,最好在事先明确双方的意愿及款项性质,避免分手后出现经济纠纷。
恋爱期间6大经济纠纷!
【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的六大方式】
1、婚约财产:需证明或能够推定有婚约,方能以返还“彩礼”起诉,且满足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条件。
2、赠与合同:根据生活常理,在达成赠与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双方心里都明白,一方花费巨大金钱等暗含了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
赠与合同实际附上了解除条件,如赠与之后不能缔结婚姻或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则赠与行为失效。恋爱财产纠纷以赠与合同起诉的较多。
绝大多数情况,法院都会根据恋爱时长、双方经济情况等酌情判决返还,但通常很难全部返还。
3、民间借贷:需要有转账凭证+借款合意。如没有借条且无法证明双方有过借贷的意思表示的,以借款关系起诉很容易被驳回。
4、同居关系析产:需以双方同居为前提,方能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起诉。
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以个人所有为原则。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能确定具体比例的按按份共有。
另外,同居关系中法官可能还会考虑保护女性,适用公平原则等。
5、不当得利:实务中,不当得利的诉讼是比较复杂的,证明没有“法律原因”并不是想当然的那么容易,一般不建议以此起诉。
6、其他纠纷:以上都无法适用的,可考虑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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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