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患癌死亡,残疾赔偿金怎么算?

导读:
两年前,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积水路段摔倒致残。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理期间,华某因直肠癌死亡。华某的继承人将事发路段所在地的村委会及街道办一起诉至法院,并认为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应按20年算,这合理吗?
泥水路面骑行摔倒
2021年6月8日下午,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农村道路行驶途中,经过一处泥泞积水路面时不慎摔倒,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交警大队经过现场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由于车辆因何摔倒无法确定,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经鉴定,华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其脑外伤后轻度智能损害评定为八级伤残,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今年8月,华某因患直肠癌医治无效死亡。
华某的继承人认为,此前华某遭遇交通事故是因农村灌溉水溢至路面、与修缮水渠的淤泥相结合,造成路面湿滑、妨碍通行所致,某村委会及街道办作为道路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道路管理方被判担责
法庭上,某村委会及街道办辩称,案涉事故系华某自身过错所致的单方事故,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在事发路段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虽交警部门对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但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某村委会作为打水灌溉的责任方,其作业人员没有规范操作,以致水满溢出并漫至道路上,给通行安全造成隐患,故对涉案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街道办事处及某村委会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事发路段的安全隐患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故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事发地段视线良好,华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没有提前避让,且根据车辆倒地滑行刮痕及目击者的陈述可以判断,事发时华某车速较快,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华某驾车没有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未佩戴头盔,对损失扩大亦有一定过错。因此,华某对本起事故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责任。
综合各项因素,法院认定某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街道办事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华某自行承担。
患癌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
关于华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通州法院审核认定,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在内,合计32.9万余元。
华某的继承人主张,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为20年。对此,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本质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华某在诉讼中因癌症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显然无关,原告作为华某近亲属继续获取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已丧失,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进行计算。
华某继承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相关案例:身患癌症又遇交通事故,病情恶化导致死亡怎么赔偿
肖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某路段由东往西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遇杨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周某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此路口时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事发后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周某因交通事故创伤加剧癌症恶化而死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考虑死者周某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外伤加重自身疾病,促进死者死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5万余元。
02
办案思路
分析证明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张相关责任人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03
本案争议焦点
相关责任人主张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
04
裁判要旨
综合全案案情和证据材料,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后果之间系直接因果关系,计算受害人周某的损失时应考虑参与度的问题,法院酌情确认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为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