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借条如何举证?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往来方式。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借贷行为并未签订书面借条,导致在纠纷发生时,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那么,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呢?
案例一:
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李某未按期还款,张某要求李某还款。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条。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 李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2. 张某的银行流水账单,显示其向李某转账10万元;3. 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了双方关于借款的约定及还款事宜。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借款金额,判决李某应向张某还款。
案例二:
王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半年后,王某未按期还款,赵某要求王某还款。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条。在诉讼过程中,赵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 王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2. 赵某的银行流水账单,显示其向王某转账5万元;3. 赵某的短信记录,记录了双方关于借款的约定及还款事宜。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借款金额,判决王某应向赵某还款。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证:
1. 还款承诺书: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是证明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还款承诺书中应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时间等内容。
2. 银行流水账单:出借人的银行流水账单可以证明其向借款人转账的事实,从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
3. 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有删减、篡改等情形。
4. 证人证言:证人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借款金额。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可靠,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得存在利害关系。
5. 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但同样需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规则
一、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出借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1.借贷合意
①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一般可以认定为达成了借贷合意。唯一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况;
②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
③当事人通过微信、短信达成借贷合意,这种情况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较为熟悉,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不可或缺的通讯方式保存的证据,可以成为向法庭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证据;
④结算型借贷合意:一是双方存在多笔借贷,经结算,最终形成一份新的借贷协议;二是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如买卖合同结算后付款方出具借款协议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2.款项实际交付
(1)交付行为:现金交付和转账交付
转账交付:注意指示交付的情形。
现金交付:注意金额、资金来源、出借能力、交付细节(时间、地点、交付人、接受交付人等)、交易习惯、证人证人证言等。
(2)交付款项的关联性:一般出借人提交的具有交付行为的证据即可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如果借款人抗辩出借人交付的款项与借贷无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
借款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借款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