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建工合同纠纷中的垫资
导读:
建工合同中,承包方为发包方垫资建设非常普遍。去年颁布并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虽然明确政府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准垫资,但根据各地财政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垫资仍有不同程度存在。政府投资项目尚且如此,更不论其他投资项目了。那么,当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支付垫资款时,发包人如何主张权利呢?
法律规定,对工程垫资和是否支持垫资利息,主要根据合同来判断。一是如合同约定了垫资及其利息,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对约定的利息有限制,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是对垫资没有约定,那么垫资视为工程欠款。三是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利息主张。
对工程垫资的处理,当事人应引起高度重视。因为一般情况下工程垫资的数额都较大,处理方法得当,将会更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垫资纠纷如何处理?
司法解释原则上是认可垫资合同的效力,因此也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企业间资金拆借,又不同于一般工程欠款的处理原则。
也即:
1、在垫资合同或者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及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金和利息的问题。
2、如果仅对垫资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则不支持承包人返还利息的请求。
3、如果虽然有垫资的行为,但是合同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发生纠纷后已经发生的垫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四、承包人的垫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的垫资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偿受偿范围。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中,对于垫资行为的处理
《政府投资条例》第22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34条规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政府投资条例仅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进行垫资,但是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能否要求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进行垫资,法律并未进行约定,我们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也不能要求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进行垫资。
《政府投资条例》中虽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但我们认为条例禁止的是政府项目中的垫资行为,而并非强调的是施工单位,而且在《建筑法》对于垫资并未进行全面否定。《建筑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相比于2011年修正的《建筑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2019年修正的《建筑法》对于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资金要求更加宽松了,而且很明显对垫资并未禁止。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建设资金由承包人垫资的话,原则上按照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