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讨债?

李楠楠律师 2024.04.25695人收看
导读: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新破产法对&ldquo,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审理和裁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偿还债务的情形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以此来维护债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讨债?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讨债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

(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案例分析:

杨某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债权归男方杨某某所有,房贷十八万元由女方偿还,其他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徐某某诉至法院,称生效判决已判决杨某某偿还徐某某二十八万元,杨某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杨某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

审理和裁判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杨某某明知自己负有高额到期债务,却在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放弃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将共同所有的房产约定归李某所有,实质上杨某某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该种财产分配方式对徐某某主张债权形成了阻碍,明显具有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故意,债权人徐某某有权撤销杨某某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杨某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

撤销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债权范围内可以对抗善意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这种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

第二,债务人财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人财产”之后,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

第三,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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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5/6 18: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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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躲债务?当心法律后坐力!⚖? ⚠?离婚协议里的"净身出户"可能被债权人一纸撤销,该还的钱一分都跑不掉!
  • 1、建议你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2、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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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695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8: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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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应对,债权人要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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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2/27 14: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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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妻恶意转移财产200万元,还能要回来吗?需要看一下对方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还要看是否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如果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可以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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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2024/4/3 17: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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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

    2023/7/31 14: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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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证诉讼文书能够得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债权人提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限制债务人以转移、隐匿等方式缩减财产,导致危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方还需要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法院驳回。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裁定进行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做好以下手续: 1.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提供需要保全的财产线索; 3.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或者找保险公司出具保函。 开保函是目前使用最多的财产保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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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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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2024.04.251076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