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讨债?

导读:
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偿还债务的情形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以此来维护债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讨债?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讨债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
(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案例分析:
杨某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债权归男方杨某某所有,房贷十八万元由女方偿还,其他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徐某某诉至法院,称生效判决已判决杨某某偿还徐某某二十八万元,杨某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杨某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
审理和裁判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杨某某明知自己负有高额到期债务,却在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放弃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将共同所有的房产约定归李某所有,实质上杨某某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该种财产分配方式对徐某某主张债权形成了阻碍,明显具有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故意,债权人徐某某有权撤销杨某某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杨某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
撤销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债权范围内可以对抗善意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这种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
第二,债务人财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人财产”之后,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
第三,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