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出借信用卡,他人透支不还,该怎么办?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4.04.29352人收看
导读:
小王将其信用卡出借给小张,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故小王将信用卡出借给小张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ldquo,信用卡资金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的还款主体,借款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作为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偿还本金和较低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持卡人仍然需要自行承担信用卡高额的现金提取费、利息及罚息等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越来越多人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超前消费,生活中,也有不少人会将信用卡借给亲戚、朋友、同事等使用。

此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相应的还款责任又应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张是多年好友,2016年,小张因资金紧张向小王借款,但小王并没有多余存款出借。小张提出想借用小王的信用卡使用,出于面子,小王同意了小张的请求并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

直到2022年夏天,小张已经使用小王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8万余元,但并未按时还款。期间,小王不断收到银行的催款信息,遂百般催促小张尽快还款,但小张仍未予清偿。

2024年年初,小王担心出现征信问题,向银行清偿了全部款项,并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欠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透支小额现金的一种金融工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小王将其信用卡出借给小张,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故小王将信用卡出借给小张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其与小张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小张借用的信用卡,透支款8万余元已由小王还清,该款项应由小张向小王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王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

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行为,外借信用卡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还会面临过度透支及征信受损的风险,甚至存在较大的民事、刑事法律风险。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信用卡资金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的还款主体,借款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作为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偿还本金和较低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持卡人仍然需要自行承担信用卡高额的现金提取费、利息及罚息等等。

另一方面,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利用该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贷、诈骗等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他人持卡期间只是过度透支没有进行违法行为,但如果出借人知情,亦没有及时偿清欠款,存在恶意透支情节的,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要合规办卡、理性消费、妥善保管、诚信用卡,“江湖救急”要三思!即使关系亲密,也不要随意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很可能会“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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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建工律师-郭铭芝

    2024/9/23 13: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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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即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13.4%。
  • 涉及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是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的,构成这个罪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并非凡是透支都被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且透支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等)在5000元以上的,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法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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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给我打了一个欠条,嗯,只按了一个手印,只有手印是对,那我这个钱就好不好要啊,啊,这个钱当时你用什么方式转过去的,是现金啊,还是转账的方式给到他的,那当时是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是吧?啊那你这个相对来说还好一些,但是提醒你注意的是,如果咱们接下来还要再把钱往出借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确认的事情就是一定要让他在欠条上或者是借条上签字,然后并且按手印儿,然后同时留一下他的身份信息,不建议说我们在写借条或者欠条的时候,只只让对方按个手印,为什么会这样提醒您啊,有没有可能说借个钱少还好借的多,他为了不还钱,为了去否认这个借款的事实,他把手指头割掉,有没有可能,你想象一下有没有可能不对,我哥哥手指头大概能花多少钱去了啊对吧,那但是借钱借了百万对吧,或者是上百万,几百万,这种情况下他有可能这样做,所以善意的提醒你啊,千万不要只让对方就按个手印就结束了,一定要让他把名字签上,把身份证留给咱们好不好,现债就。

    必须要还,关注张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 强烈建议您先采取当事人协商的方式,尽量与对方进行沟通以及协商,再就财产和责任问题等达成协议,如协议明确规定返还期限、数额等;如果当事人协商无果,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当提出金钱的索赔请求。
  • 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是否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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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11 16: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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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作为担保人之一为朋友向他人借款做担保,不料后期朋友没有及时偿还欠款,当事人和朋友被出借人起诉。在天用律师的专业帮助下应诉,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深切感叹“是天用律师为他维护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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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4/15 12: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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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以致债务人无法办理信用卡,贷款,金融机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可起诉法院要求金融机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信用卡顾名思义,即使用过程中要讲究信用,对恶意透支的不信用行为将面临一定形式的处罚。但什么是信用卡的恶意透支标准呢?最高法与最高检对此曾联合发布过《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几种情形:即“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4.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该《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且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恶意透支,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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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信用卡逾期无力偿还,如果被银行起诉,大家也不需要太过担心,信用卡逾期除非涉及到恶意透支,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逾期,才会面临刑事责任。

    2022.12.0513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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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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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小王将其信用卡出借给小张,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故小王将信用卡出借给小张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ldquo,信用卡资金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的还款主体,借款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作为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偿还本金和较低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持卡人仍然需要自行承担信用卡高额的现金提取费、利息及罚息等等。

    2024.04.29352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