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_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吗?

导读: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能否在不追加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呢?
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如果判决判明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债务执行,自不待论。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听说本来想规定且已规定,最后时刻删掉了。不知是否与当前媒体聚焦且日益为社会各界重视的“被负债”相关。),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此点,一些执行同仁和律师还有模糊认知,特此强调。
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能否在不追加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呢?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能否执行?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中,不得认定案外人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时,应根据表面证据规则,即根据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和表面证据来判断权属,对于配偶名下的财产,比如登记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只能认为系配偶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得执行。
第二种看法认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执行一半。但配偶可以民诉法第227条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其名下的财产系婚前财产或者父母单方出资购买或者按份共有等等。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等,只要能认定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就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资权利的充分救济。
《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配偶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现实条件,相关文书可直接送达配偶本人,并告知案外人异议权利后,也可以执行。于此情形,如果配偶对于执行提起了案外人异议,执行法官可以暂停执行,并根据异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配偶本人确系直接收到了执行相关文书,且执行法官告知释明了相关异议权利,其具备提起异议的现实条件,而没有提起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处置告知置之不理、沉默以对的,可视为其认可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意执行,执行法官可继续处置。
但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客观上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现实条件,或者提出执行异议存在现实上的困难,比如配偶下落不明或者人在国外或者人在监狱,应以暂不执行为宜。这是因为配偶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也很有可能系其个人财产,比如父母单方出资购买的房产,或者明确赠与配偶一方的财产,由于配偶不具备提起异议的现实条件或者提起案外人异议存在明显的困难,一旦执行错误,面临执行回转问题,还有可能产生司法赔偿。为了防止执行侵犯到配偶的合法权利,应以暂不执行为宜。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予以执行的,释明其可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对配偶名下的财产权属进行确认并析产,当然也可以提起诉讼,确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之,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实际权属状况较为复杂,除了可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之外,还可能是一方财产或者按份共有财产。要准确确定权属,并非轻而易举之事,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更加剧了夫妻财产权属认定的困难,显非执行程序所能胜任,因此,为避免执行回转,防范执行错误的司法赔偿问题,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时要慎之又慎,必须以配偶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为必要前提。
本文认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判断,原则上坚持形式审查原则。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为一般原则。根据婚姻的存在这一形式证据和婚后财产共同制的常态,表面上可以认定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一半。这就如同执行被执行名下财产时,根据登记和占有来认定财产权属一样。根据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高度盖然性,有条件地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本质上,符合执行时财产认定的表面证据规则和形式审查原则。
但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既然不能认定被执行人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同理,当然也不能确切认定配偶名下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条件地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一概不予执行,也不可一概予以执行,而要留有余地,根据情况,防止执行错误的司法赔偿和执行回转问题。总的原则是,根据配偶是否具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现实条件而定。配偶不具备提起案外人异议的现实条件时,不可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申请人要求执行的,向其释明其可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或者确认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具备提起案外人异议的现实条件时,必须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配偶本人,并向释明其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后,才可予以执行,否则,不得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通过分情形、类型化来实现执行效率和权利救济的平衡。
如果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1、在没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可以冻结另一方配偶的财产;
2、如果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冻结另一方配偶的财产的;
如果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种情形下,不管是否有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都可能会冻结另一方配偶的财产。
最高院的观点:
1、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2、1288号房屋登记在章为真名下,且该房产系在章为真与宁兆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执行该房屋的一半份额;
3、案涉102号房屋虽然登记在宁兆田名下,但该房屋系在章为真与宁兆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章为真的一半份额;
由此可见,虽然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但是只要其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管该财产是在夫名下,还是妻名下,均可以被执行,但是需要为不是被执行人的一方留出一半的财产份额。
因此,既然只有乙是被执行人,那么法院只能执行乙的那份财产,而不能执行甲的个人财产。
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方的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吗?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配偶方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这些财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执行其中一半的份额。
例如,某甲是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叁拾万元,其配偶某乙的工资卡上边存了15万元,这种情况下,某乙的工资收入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执行局可以冻结并执行其中一般的份额,也就是7.5万元。
第二种,配偶方的财产,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一般是在查明事实后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首先,要看夫妻是否皆是被执行人!如果夫或妻一方是被执行人,那么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不会执行!
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属个人债务!如一方借钱参加赌博、供个人享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出借人明知赌博仍然出借)夫妻婚前债务亦属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夫妻为家庭的生产和生活所欠债务属共同债务!即使是一方所欠,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亦由夫妻共同负责偿还!
当下,经常出现夫妻双方离婚为了规避债务的情形!夫妻自愿离婚,男方负责偿还全部债务,女方则分得全部财产!在法院的诉讼中,查明该债务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将会判决由夫妻共同负责偿还!
在法院执行中,如发现该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即使诉讼中没有判决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只要有证据证实该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即使夫妻已离婚,仍然可以裁定将另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另一方的财产亦可执行!
总之,能否执行另一方的财产,关键是另一方与债务是否有关联!是否有偿还责任!
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那么另一方的财产是否为被执行财产范围?老Y说法,通俗易懂。
首先明确一点,法院执行财产单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财产范围,这是肯定的。如题目中所述,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另一方财产是否会被法院执行?那么这里要着重明确就是哪些属于另一方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类似工资收入,购置的房产车辆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这些财产里面有一部分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那么法院可以就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强制执行,举个典型的例子。
第一,张三配偶的财产不会被法院作为被执行财产进行分配,法院会预留其份额价值。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处置变现,共有人无权阻拦。
第三,同有人要认清财产归属事实,而非单纯的以为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一个人的。
接触过很多这种类型的执行案件,可以非常明确的答复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不会被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你的描述,既然只有夫或者妻一方被列为被执行人,那么就意味着执行依据也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主体是夫或者妻一方而不是夫妻双方,否则执行过程中会将夫妻二人都列为被执行人。
从法理上来说,被执行人仅为夫或者妻一人的案件,要想直接执行另一方的财产,必须在执行阶段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才可以。但是,执行阶段的追加必须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的原则是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追加,没有规定的一律禁止追加,否则就会出现执行代替审判的乱象。
目前我们国家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可是上述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夫或者妻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因此,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禁止。且最高院在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方的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吗?
登记在配偶名下
“配偶方的财产”有两个含义,没做好区分,容易造成混淆,这边我们分类说下。第一个是指的财产,只要是结婚的时候取得的,这种财产是可以执行的。第二个是,不可以执行。
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有两件事,一是搜集线索、二是说服法官
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对方名下没房、没车,但是老婆名下有房、有车的情况。跟执行法官申请执行,结果他跟我们说:“只能执行被执行名下的财产。”其实。只有做好了这两件事,案件才能顺利推进。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具体怎么做:
理直气壮些!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天经地义!
这些财产在出现重大事由、离婚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割的,一方被强制执行的时候也不例外。
被执行人的财产的类型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其中一类。婚后购置的房屋、车辆、投资设立的公司股权,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这些房产、车辆表面上登记在配偶名下,一眼看上去归配偶单独所有,但从法律上看另一方是享有财产权的。
而且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一人一半,所以我们可以要求执行归属于被执行人那一半的财产权益。
想执行配偶的一半?不太可能!放平心态!
如果判决书判令对方及其配偶一并偿还的话,那就是共同债务,可以把配偶的那一部分也拿来执行。
债务分为个人债务以及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只能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具体要看法院的判决书。只判决一个人还?那么在执行局看来,那是个人债务!想要执行另一半?省省吧!
只要条件合适,提个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上去!
话虽这么说,但变成共同债务也是有可能的!只要法院认可,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是可以执行的!但是这难度不亚于打一场官司!
还是不执行?执行法官吃不准?怕执行错误?打个代位权官司!搞定!
执行局可以简单判断权属,如果涉及分割、确定实际权属,那还是要走审判流程的!
审判庭和执行局分工不同,一个是做判决一个是强制执行!所以执行法官不一定会帮你确定权属,因为这涉及法律实体权利的确定,是审判庭的权力!这种情况下,他就会跟我们说:“我们没有执行依据,不能执行对方名下的财产。”
其实处理这个问题也简单,再走个诉讼流程就行!而且这种官司胜诉率很高!就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一是一定要自己搞清楚判决书中关于债务判决的表述,如果判决书是判给个人偿还,则你就可以据此明确拒绝法院执行你的个人财产,而且法院也不会乱来,不会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法院据此执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你也可以以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而抗辩,要求法院进行析产。法院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是非常慎重的,如果你认为法院的执行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要及时向执行法官提出,还有疑问时,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总之,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在具体执行财产时也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现在是司法上最风清气正的时候,你不用过多担心执行人员贪脏枉法,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权益。
首先要说明,夫妻财产本身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显然这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和另一方没有关系。
那么,法院在执行的时候会考虑这些情况,但是依然会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查封,比如,冻结另一方名下的财产或者房屋,但是不会强行划扣,毕竟这笔钱即便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对方的一半,所以,在查封扣押后会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由此可见,法院依职权是可以查封扣押的。
但是是否可以划扣和拍卖,就需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是夫妻唯一住房,而且涉及的是个人债务,法院在执行拍卖时也会权衡考量,如果执行人愿意为被执行人留下5年到8年的租赁费,也符合执行程序,也可以进行拍卖,当然,拍卖后会将执行款一分二,另一份给夫妻一方,一份拿来执行。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只会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会执行配偶财产。
但是,因夫妻财产原则上实行共同共有制,这种共有在离婚之前不分份额,所以,人民法院对双方共有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前述查扣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分,配偶提出停止处分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会保护配偶的份额,即查扣冻财产拍卖后,法院只会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对于配偶的财产份额,法院是不会执行的。
如果被执行人与配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且债权人同意的,法院会解除对配偶财产份额的查封。
如果配偶对共有财产提出析产诉讼,法院会中止执行程序,等待析产诉讼的结果再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