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全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_婚后一方是否有权处置财产

导读:
丈夫去世,丈夫父母不在,丈夫还有妻子,儿子,女儿。在丈夫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公共财产中属于丈夫部分由妻子,儿子,女儿共同继承,妻子无权分配丈夫遗产,也就是说,儿子可以通过法律要回属于自己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你是无权处置该房屋的。理由如下:
1,该房是你与你老公的共同财产,由你与你老公各占50%。属于你二人的共同财产。
2,如果你老公在去世前留有遗嘱的,其遗产按遗嘱内容分割。
3,如果你老公在去世前没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4,你老公死亡后,你老公享有的50%的份额就发生了继承,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你,你儿子,你女儿共同分割该房的50%。所以该房并不是你一人所有,而是由你,你儿子,你女儿按份共有。你的份额是66.6%,你儿子是16.6%,你女儿是16.6%。你可以处分你的份额,但你无权处分你儿子,你女儿因继承而占有的份额。
如果你处理了该房产,属于无权处分。
1.夫妻一方不能全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2.丈夫死亡后,配偶、子女和父母均能够继承属于父亲份额的财产,任何人不能干涉,母亲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两份,一份属于母亲份额,一份属于父亲份额,然后父亲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以继承属于父亲份额的财产。
3.母亲可以把属于母亲自己份额的财产给女儿,但无权处置属于夫妻份额的财产。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常参与民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对《婚姻法》《继承法》比较熟悉,对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我们先看看有关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恶具体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继承法》对财产分配情况: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丈夫去世了,丈夫的财产如果没有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归父母、妻子、孩子继承。丈夫没了父母,那么财产归妻子、孩子。
2.既然孩子拥有丈夫个人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妻子自然有权分配的,是她继承的属于丈夫的那一份。
3.继承人除非主动放弃,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就没有权利全权处理。
至于提问中提到的例子,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没有权利全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权利处理丈夫的财产,更没有权利剥夺儿子的继承权,将夫妻的全部财产交由女儿继承。
提问者提到丈夫没有需要抚养的老人和小孩,也就是丈夫的父母已去世。那么丈夫去世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妻子个人所有,另一半为丈夫的遗产,由妻子、儿子、女儿共同继承。
妻子没有权利剥夺儿子的法定继承权,她只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部分,也就是共同财产的一半和丈夫的遗产中属于她继承的部分。
一、关于“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全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的解答: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处分共同财产包括两方面:一是为日常生活所需,一是为非日常生活所需。所谓日常生活所需,即日常的吃、喝、拉、撒所需物品的购买和处置;非日常生活所需,则是大宗物品的购买和处置,如买卖房屋、车辆及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笔金钱的支出。对于二者的处理,法律有不同规定。
对于日常生活所需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均有独立决定权,总不能买个菜还需要另一方同意;而非日常生活所需的财产处理,如购买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否则因一方提出异议,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有一个例外,即购买方是善意取得的除外。
二、提问者在“描述”中的举例,实际上是遗产继承问题。如果丈夫在生前未留遗嘱或者留有的遗嘱无效,在丈夫去世后,丈夫的法定继承人是妻子和成年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归妻子所有,剩下的一半财产和丈夫个人财产由妻子和子女共同继承,在没有特殊情形下,是妻子和子女按份平均继承。因此,对于丈夫死后的遗产的处理,必须所有继承人同意,仅妻子无权单独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根据问题描述,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丈夫占有的份额在其去世后应该由妻子,儿子,女儿和父母共同继承,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共有财产。妻子有权利处置的只有她自己占有的那部份房产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