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年一方不同意离婚_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导读:
如何证明夫妻分居满二年?
一、法律如何规定?
在《民法典》第1079条,法律规定了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中“夫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主观性大于客观性,想离婚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固然是好的,即使没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分居满二年”本身也可以说明“夫妻感情不和”。
二、如何证明夫妻“分居满二年”?
在实务中,一方可以提交如下证据来证明夫妻分居已满二年:
(一)一方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的居住证明;
(二)承租人为一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及水电气费的转账记录;
(三)夫妻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或者分居后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通知书及其邮寄凭证(要在快递面单中体现出文书内容,如备注“分居通知书”);
(四)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分居且已满二年的证据;
(五)双方均认识且没有和某一方有利益关系的人的证人证言,但基于现在的司法实践,证人证言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没有客观性证据大。
三、夫妻分居对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影响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无论在《民法典》颁布前的《婚姻法》时期,还是在《民法典》颁布后的时期,均是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标准。
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双方即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同居义务,经济上相互帮助,夫妻财产责任制,生活上相互扶持、相互关心,共同生育并抚育子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最基础和重要的“社会细胞”的作用。
但一旦分居,夫妻间即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夫妻关系已经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在司法实践中,即作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重要依据。
但分居是否一定会导致法院判决离婚,则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实践中,常需要对分居的情形加以区分: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因为出国留学、外派工作等工作和学习的原因而两地分居,则即便分居超过两年,也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2.分居的实质:必然是夫妻双方已经相互不再履行夫妻间权利和义务,致使夫妻已经名存实亡,而不是男女一方单方不履行家庭义务。
3.分居满二年受到条件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前半段“调解无效”的表述,可知如果经调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或者法官认为双方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也不必然导致离婚。
四、其他注意情形
实践中,也有人会问:夫妻感情不和,虽然没有搬走,但是早已分床居住、分桌吃饭。夫妻关系也早已是室友关系,这是否能认定成法律规定的“分居”?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分居,仍是同居状态,不能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理由来申请离婚。
夫妻之间因为工作、求学等原因分居满二年,除非有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在分居期间两人的感情不和,否则法院也较难支持一方的离婚诉请。大家比较熟悉的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和俞渝的离婚纠纷中,男方的诉请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具体就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二年。但是女方认为男方在双方分居期间仍一起旅游过、男方向其赠送玫瑰花和土特产蘑菇,证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这桩离婚案至今没有裁判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院的纠结态度。
所以,如果要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理由来诉请离婚的话,最好在分居期间做到“老死不相往来”,要不然就会陷入“庆渝”式离婚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