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个人财产全部是什么意思_相关权益保护研究

许瑞林律师 2022.11.2316人收看
导读: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是什么?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没收的是哪些财产

(一)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也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是较重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罚金是让犯罪分子缴纳一定的金钱;没收财产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没收财产是刑罚方法,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犯罪物品不是刑罚方法。任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论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都应当对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在判决中写明,不能笼统地写判决没收被告人财产一部分或者全部。

(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来就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这是我国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也是促使犯罪分子安心改造、安定社会秩序的要求。

二、没收财产的方式包括什么

《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

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类型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没收财产刑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1、因此,传统刑法认为,没收财产的基本功能就是惩罚犯罪和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对罪犯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反对剥夺罪犯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个人财产,从而取代以没收与犯罪有关的部分财产。有学者对中外没收财产刑的历史进行了梳理:

历史上看,没收财产的对象涉及的“物”的范围不断缩小,从包括被告人家属、甚至更大范围的人和合法财产,到只有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再到只涉及涉嫌具体犯罪的一部分合法财产;从功能上看,近代社会以前的治理者更倾向于一般没收,现代国家基本废除了一般没收,并代之以与具体刑事案件相关的财产的特别没收。
 

2、长期以来,我国没收财产刑主要指没收罪犯个人全部财产、没收罪犯部分财产两种,虽然也有没收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规定,但都附属于刑事审判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单列一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从此以后没收违法所得成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可分为一般没收、特别没收。其中,一般没收包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特别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不论哪种类型的没收财产,均应依据刑法总则、分则规定,并通过刑事讼诉程序依法判处。

(1)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须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法条无明确规定可以并处没收的,不能判处没收。经笔者梳理刑法分则规定,除“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无没收财产规定外,其他七章均有罪名规定“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并规定“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没收财产时应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且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一定金额的个人财产。而且,此处没收金额应当为确定的数,一般为整数。其中,法条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应从罚金刑较轻、没收财产刑较重的社会朴素认识出发,对较轻徒刑并处罚金,对较重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没收违法所得。“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No one can take advantage of his own wrong),这是一条古老的法律谚语,也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原理。没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禁止罪犯通过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没收违法所得,既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一般诉讼程序,也可以通过针对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的特别程序。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违法所得的一般没收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明确适用特别没收程序的条件是:“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追缴、没收是混用的,上述“追缴”违法所得实系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违禁品。违禁品指法律规定禁止私自制造、运输、买卖、持有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麻醉药品、淫秽物品等,由于“违禁品”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国家不允许私人擅自持有、使用,对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查获的违禁品,一律强制没收。当然,如违禁品系罪犯自合法持有人处非法获取,则应返还被害人。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5)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目的是剥夺罪犯的再犯工具,防止财物被再次用于实施犯罪,实践中一般指犯罪工具。根据刑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物品,法院如经审查认定属于“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一,财物应当是罪犯本人合法所有。他人明知罪犯实施不法行为仍允许其持有使用的,应视为罪犯本人合法所有;罪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并作犯罪工具使用的,应当返还被害人。第二,财物应当被专门用于实施犯罪,应解释为“直接且专门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财物应当对犯罪的实施起到决定性或促进性作用。

二、没收财产的执行与结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因此,对查扣在案的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应判决没收;其中有明确被害人的,应判决返还被害人,或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所得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没收财产类型、财产性质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

1、没收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不需要变现处置的,判决生效后直接没收。其中,实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保管的,由扣押机关直接处理;实物随案移送的,由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判决没收的,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随案移送并需要变现处置的,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处置。有明确被害人的,处置所得应当首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无需以处置所得赔偿、退赔或偿还民事债务的,处置所得应依法上缴国库,其中中央交办案件应当上缴中央财政。

目前,国有资产处置一般须到国有资产交易平台处理,根据2020年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处置罚没财物应遵循特定的规则。罚没财物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罚没财物需经三次拍卖,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发生三次以上流拍情形的,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通过互联网平台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3、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个人部分财产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机构依法执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一,没收个人财产指一般没收,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

对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依特别没收程序处理。第二,没收应以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为限,只能执行其个人财产和应得财产份额。第三,应当执行判决生效时的财产。财产限于判决生效时被执行人已取得、应当取得的财产和财产份额,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对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以后再取得的财产不能执行。

没收财产并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执行机构应及时立案执行,并在执行结束后依法结案。民事执行结案方式主要有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我们认为,刑事案件没有申请执行人,不能驳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意味着随时可以恢复执行,违反了没收财产应以裁判文书生效时财产为限的规定。

根据现有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没收财产处置有财政兜底接收,参照民事执行结案方式的规定,没收财产应以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刑期都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便是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刑期。如果没收全部财产的附加刑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便永无执行完毕之日、永无履行完毕之数额,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综上,运用形式逻辑的排除法,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没收财产刑无法执行完毕的应当终结执行。”

(1)没收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本人物品等需要处置变现的,应依法及时处置,包括无底价拍卖或由财政部门接收,完成处置即应执行完毕。

(2)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如判决没收的数额执行到位,应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满足判决没收数额,由于不能再执行被执行人以后获得的财产,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3)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应首先审查确定可执行标的,对执行标的应依法及时处置,包括财产无底价拍卖或由财政部门接收,并以“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其中,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需要说明的是,应以没收财产处置所得赔偿、退赔或偿还民事债务,财产处置流拍的,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以流拍价抵债;权利人拒绝抵债的,由于财产系尚未产生处置所得的罚没财物,应按照罚没财物处置的规定,以无底价继续拍卖或由财政接收。

三、没收财产执行的特殊情形处理

实践中,判处没收财产移送执行后,除依上述方式处置外,仍会遇到一些较为特殊、不宜处理的情形,需要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和民事执行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1、判决没收财产一部分的处理。犯罪分子通过犯罪非法获取财物后,可能会将非法取得的财物用于投资,并与合法财产形成新的资产,对此应当判决没收被告人以违法所得投入的部分及其对应的收益,即相关具体财产的一部分。由于该具体财产往往以整体形式存在且不宜区分,执行中应当对涉案财产进行整体处置,并就处置所得按比例予以没收。

具体处理上,应当按照按份所有的规定,依法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人的应得份额及优先购买权。对于财产增值、贬值的,亦应按比例共享收益、分担损失。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但是,被执行人以违法所得、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的,判决往往对其合法财产部分的增值收益不予保护,执行中应按照判决要求处理。

2、被执行人请求以行政没收违法所得折抵没收部分财产的处理。实践中,有被执行人被判处罚金或没收部分财产,但以其部分财产被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没收为由,要求用该部分财产折抵罚金或没收部分财产。对此,应谨慎回应其诉求。犯罪是严重违法,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违法事实与犯罪事实并非系同一事实,刑事诉讼无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干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此处“海关决定没收”,即系海关对走私违法行为的处理。

3、被害人请求以没收财产先行赔偿、退赔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是没收财产应当在附带民事赔偿、退赔被害人损失、民事债务之后执行的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第一,主张以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没收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先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或民事债务的,

由于存在被执行人以其他财产履行的可能,被害人、债权人应当举证说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第二,主张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先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或民事债务的,由于一旦没收全部财产肯定再无剩余,被害人、债权人只需提出申请即可。第三,主张以没收财产先行履行刑事退赔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被告人通过犯罪非法获益的,刑事判决时应当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系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事项,判决生效后即应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程序上提起不需要被害人申请,实体上应按照法定受偿顺序优先受偿。

4、没收财产涉及农村房产的处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机构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在农村宅基上建有自住房屋的,该房屋可以成为理论上的执行标的。

第一,维护被执行人及其同住人的合法居住权。居住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房屋有其他同住人,或被执行人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会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同住人无房可住,即使被执行人系独居且已无刑满释放可能,也应谨慎作为执行标的处置。

第二,处置前应当征求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处置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第三,确实具备处置条件的,应当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而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处置时应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经依法处置未能成交的,经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无底价拍卖或者交财政部门接收。

四、没收财产的相关财产权益保护

判处没收财产,不管一般没收还是特别没收,没收的都应当是被告人的个人财产或其应得财产份额,实践中应注意对被告人(罪犯、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应注意对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护。

1、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是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取得的财产,实务界一般认为,除诈骗犯罪在案发前归还的部分可从犯罪数额扣除外,犯罪嫌疑人为完成犯罪所付出的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扣除,所以其犯罪成本也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没收违法所得的目的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益,一般应以其实际所得为限,但违法所得可能会小于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失。对于超出违法所得的损失部分,被告人在宣判前主动弥补、挽回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于涉税犯罪,刑法规定应当首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对此应当认为实际上系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没收)。

对于走私犯罪税款的追缴,刑法没有规定,但实践中均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没收违法所得用以补缴税款;或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处以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弥补税款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应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的收益,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直接用于投资产生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收入等,予以没收没有争议。但犯罪分子往往将违法所得与合法所得一同用于投资,或在投资过程中投入了人力物力,对此则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此处“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视为违法所得,言外之意,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非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不应视为违法所得。有检察官撰文认为,“对此种‘投资性收益’的追缴应当充分考虑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考量经济发展规律和模式,合理确定犯罪所得的‘资本要素’在全部生产要素及行为人自身的劳动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按照比例依法追缴‘直接收益’,而对于循环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则不应再予以追缴。

最为典型的是涉黑案件,应当“对被告人所经营项目根据项目本身的性质以及经营手段来界定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我们认为,刑罚应当与犯罪事实、情节相适应,违法财产及其收益部分应当依法没收,但合法财产及其收益部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即便初始资金来源于违法所得,但被告人同时投入了合法资金、财物或者管理成本,如果后期经营与涉黑背景无关,或主要系以市场方式正常生产经营,那么营利所得就不应全部没收。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进行量化分析,在此基础上依法认定违法部分所占全部资产中的比例,从而计算出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

2、关于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供犯罪所用财物”应为专门或主要用于犯罪所用的财物,对于被告人虽在实施犯罪时使用,但财物与犯罪关联不大,被告人偶尔使用或主要被用于日常生活使用的,不应认定为供犯罪所用财物。实践中,有对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认定过宽的倾向,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利益。我们认为,认定时应综合考虑财物与犯罪的关联性、财物价值与犯罪的相当性等因素,对贪利类犯罪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时,

应按“比例对等”、“罪罚相当”的要求处理。9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认为,对于非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可从以下两方面判断:第一,财物与犯罪应该存在直接或者密切联系。所谓直接联系就是该财物对犯罪行为或结果的发生起到决定或者直接作用,或者说该财物是实施或者完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或重要条件。第二,被告人有将财物用于犯罪的主观认识。“供犯罪所用”是被告人在主观上对财物用于犯罪有明确的认识,继而积极主动的在犯罪中使用该财物。10

3、关于没收个人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保护。没收个人财产并非要将被执行人剥夺的一无所有,让罪犯及其亲属流浪街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而且,只能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能侵害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一,依法保护被执行人亲属个人财产及其应得财产份额。根据规定,夫妻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不管登记于谁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所有权益,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对妇女平等享有的财产权利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更是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依法保护共有权人在财产处置时的优先购买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通过析产诉讼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确认,如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析产,执行机构可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财产不能拆分、不宜拆分的可以整体处置,共有权人有权优先购买。

第三,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再获得的财产不属于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通过继承、赠与取得的财产,服刑期间获得的劳动报酬,以及刑满释放后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收入等,均不能被没收。

4、关于没收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实践中,没收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能仅系被执行人名义持有,或系他人出资购买,或被执行人已出售给第三人,对此应当依法审查认定,保护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除此之外,应当注意没收财产的执行顺序,被执行人所负的刑事退赔、民事赔偿及其他合法民事债权,均可在没收财产前优先受偿。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下列顺序受偿: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执行标的优先受偿权;
 

(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4)其他民事债务;
 

(5)罚金;

(6)没收财产;

相关权利人认为没收财产的裁判、执行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的,应依法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权利。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对依特别程序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不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对相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2)对依一般程序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或没收个人财产的裁判不服的,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目前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应对涉案财产进行调查,但相关程序尚需完善,且未赋予利害关系人独立的诉讼权利,这是后续执行难以处理的根源。

(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并提出书面异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刑事审判部门裁定补正或告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并提出书面异议的,通过执行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

(5)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并提出书面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按执行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但是,对于判决明确规定没收的财产,该规定并不能有效解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主张,建议先由审判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补充调查意见,执行部门以此为依据作出执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再通过执行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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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受到照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官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2.11.231人收看
  • 你好,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保险,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 没收个人财产全部是什么意思_相关权益保护研究

    没收个人财产全部是什么意思_相关权益保护研究

    内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是什么?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2.11.2316人收看
  • 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过了这个诉讼时效,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但是对方有了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被人打了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被人打了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内容:被人打了懂法的人会根据情况来进行选择,打赢了不负责任,打输了让对方赔钱坐牢,具体怎么办,第二如果对方出手严重危及你的生命健康,或者跑到你的家里来还手,这时你就可以勇敢的还手,还手的时候注意不要超过必要限度,但是如果对方使用致命凶器,实施其他严重威胁你生命的行为,还手的限度是没有伤亡的,就算最后造成了对方伤亡,你也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被人打了不懂法的人,肯定马上还手,这时结果不管输赢,都极大可能会被公安认定为互殴,争执中小孩家长扇了该女子一巴掌,随后该女子进行了还击,后经公安局认定为互殴,进行了相应处罚,此事一出大家都不禁发问,如果我们被人打了难道都不能还手了吗,被人打了要不要还手。

    2023.07.05696人收看
  • 有遗嘱从遗嘱;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所有者权益是什么意思(所有者权益体现)

    所有者权益是什么意思(所有者权益体现)

    内容: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总资产扣除负债后,由公司股东享有的权益,因此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

    2022.12.055人收看
  • 我们股份是60/20/20,我是20的,而且不参与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等具体管理职能,合作期限是5年,这样的协议应该怎么改才能听保证我的权益
  • 判3年缓刑2年什么意思

    判3年缓刑2年什么意思

    内容:所以,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即使缓刑考察期已过,也未执行刑罚,还是属于有案底的情形,也无法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就是对有期徒刑两年的刑罚,暂缓三年执行的意思,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至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就是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但可以暂缓三年执行,如果三年缓刑考察期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也未违反缓刑考察期的有关规定,则两年的有期徒刑就可以不用执行了。

    2023.07.04506人收看
  • 你好,只有无正当理由才算是旷工,你可以把你住院期间的病历,医生诊断证明等交给公司
  • 冷暴力指的是什么意思

    冷暴力指的是什么意思

    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法律上界定家庭暴力的方式:家庭暴力是指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3.07.03329人收看
  • 你好,五一加班的话应该给平常工资的300%,如果单位不支付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去劳动局投诉需要什么材料_当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寻求哪些法律保护

    去劳动局投诉需要什么材料_当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寻求哪些法律保护

    内容:劳动仲裁,估计大家对这维权途径并不陌生,它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最重要的途径。今天我们来谈谈劳动仲裁。

    2022.11.257人收看
  • 律师回复中...
  • 婚后买房怎么样才能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买房怎么样才能属于个人财产

    内容:以上就是关于婚后买房怎样才能属于个人财产,以及婚后买房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没有特殊的要求的话,那么都是按照共同财产来处理的,如果要约定份额的话,可以在购买合同的表现出来,并且在房产证上写明,这就需要夫妻二人在现场签字了,3、夫妻协议好办理公证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果想要属于个人财产的话,那么可以夫妻协议好办理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23.07.07732人收看
  • 继承所得房产进行交易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情况。该文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个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使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合同已经写明,那是没办法了。按规定也只收继承部分的,你可以按房产证的占有份额结合评估价,自行计算要交多少个税,再与业主协商一下可否减低房款总额。
  • 怎么悄悄保护婚前财产(如何保护婚前个人财产)

    怎么悄悄保护婚前财产(如何保护婚前个人财产)

    内容:婚前协议,保护了财产伤害了感情,婚前协议充满了理性,维护了婚姻财产利益,但却伤害了感情!但如果不签,那又保护婚姻财产和利益呢?有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能够既维护了夫妻感情,又能达到保护婚姻财产的目的?普通老百姓结婚时,女方出嫁妆,男方给彩礼,涉及的一般就是房、车、钱,其实可以大致分为固定资产和现金流资产两类。大多数婚姻中的“嫁妆/彩礼”等财产,登记结婚前给的还好,如果是婚后才给的,极容易被判为共同财产,并在离婚后进行分割。

    2022.11.2511人收看
  • 律师回复中...
  • 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内容:作为公司长远发展原则的企业,也不需要做股权激励,因为你会发现企业里能留下来的都是看重短期利益的人,根本不 ...,2、留住人才有些公司为了尽快发展,为了打败竞争对手,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市场份额,会把大部分钱投入市场、投进开发或者产品,而没有给员工薪酬方面留足够的空间,股权激励对公司、对员工来讲是一个双赢的机制,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让员工站在公司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暂时放下自己短期的利益,把自己的目标放得更长远:&ldquo。

    2023.07.04435人收看
  • 律师回复中...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益由公法益和私法益交相构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益由公法益和私法益交相构成

    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益由公法益和私法益交相构成,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正是处于消法这一既保护公益又保护私益的体系中,条文内容应当体现消法整体所保护的公法益和私法益。

    2022.12.151人收看
  • 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过了这个诉讼时效,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但是对方有了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怎么悄悄保护婚前财产(怎样保护婚前个人财产)

    怎么悄悄保护婚前财产(怎样保护婚前个人财产)

    内容:婚前做好财产规划才能怎么悄悄的保护你的婚前财产。你可以把婚前存款和婚后存款放在不同的两张卡里,可以购买长期理财或者兑换成外币或者购买金条,你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依然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2022.11.2810人收看
  • 根据国家规定,领取结婚证,是判断是否结婚的法律依据。没有领结婚证,在法律上,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的结婚。所以,再想另行结婚,在法律意义上,不会形成重婚罪!而且,现在有家暴的证据,不单可以申请另行结婚。而且,还可以以家暴的依据起诉对方,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 劳动者如何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保护其合法权益_需要为劳动仲裁准备哪些材料?

    劳动者如何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保护其合法权益_需要为劳动仲裁准备哪些材料?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据材料核查后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不管是有劳动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应当立案受理。

    2022.12.211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