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人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吗(房子是婚前买的按揭离婚怎么办)

导读: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精神,重点需考虑以下几点:
1.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且由购房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从交易的程序来看,买卖房屋的合意形成于婚前,且购房者据此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采登记制,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此时可认定该房产系购房者的婚前个人房产。
2.婚后是否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成立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存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保留各自所有的一部分个人财产,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个人财产的情况。如夫妻婚后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婚后还贷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就不能认为购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财产投入。因此,认定婚后还贷部分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面,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对该房屋的还贷问题有其他特别的约定。若无,可认定婚后还贷部分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可对该部分进行分割。
3.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该房产一般会判给该房产登记一方(婚前签订合同且支付首付款的购房者),再由获得该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为:
1.补偿数额=(夫妻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升值率)&pide;2;
2.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pide;不动产成本×100%;
3.不动产成本=购房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其他费用;
4.其他费用:例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
注:关于房屋的价值,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案涉房屋的价值。
《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