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女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导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念有了很大改变,同居几年甚至十几年仍未结婚的事情并非罕见。在这种情况下,同居双方一旦分手,就可能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
一、同居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我国的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无论双方同居多久,都不会被认定为成立事实婚姻,也不能认定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构成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依法分割;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二、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范围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指的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构成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必须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奖金;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适用《民法典》等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即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分割共有财产时,还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未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关系终止时,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女方财产视为女方个人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女方带来的嫁妆视为女方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返还;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3、男女双方对同居期间取得但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有贡献的,视为共同财产。
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婚姻登记。虽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以一方名义登记,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都有贡献,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对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
4、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鉴于涉案房屋由同居单位分配,然后以成本价购买,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做出了很大贡献,因此其分割份额相对较大。
5、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析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
同居期间财产分析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品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根据不造成新损害的标准确定可回收物品,不得回收的给予折扣补偿。
6、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考虑双方对争议财产的贡献、子女抚养和实际生活条件等因素。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相关财产的性质也不同。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或者收入一般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只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人民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同居时间的长短。他们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和其他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经济混合,然后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和份额。
7、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被继承人互助关系的,无权分割遗产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认定为同居关系,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持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需要依靠被继承人支持的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支持了更多的被继承人,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分享被继承人的遗产。
8、分割同居关系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
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按照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妥善分割。主张同居期间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财产为同居期间为双方共同收入或者购买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