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有哪些情况/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履行义务

陈宗琼律师 2022.11.30431人收看
导读: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这一法定情形要求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严重侵害的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则不包括在内;二是侵害的对象应为赠与人本人或者是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以下三种法定情形,赠与人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这一法定情形要求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严重侵害的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则不包括在内;二是侵害的对象应为赠与人本人或者是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这一情形也必须具备以下一定条件: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包括法定的扶养义务和约定的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这一法定情形必须发生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并且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须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死亡,由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赠与撤销权;赠与人虽未死亡,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赠与人的监护人行使赠与撤销权。

2、须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所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一年的行使期限不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不履行赠与义务的几种法定情况 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赠与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两个: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仅包括经济收入的显著减少,还包括支付的显著增加的情况,比如赠与人已经丧失经济来源或者赠与人家庭的其他人员丧失经济来源、赠与人家庭出现了需要支付大笔资金的病人等。

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直接影响到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状况。是否严重影响,应参照赠与人家庭原有的生活标准。

上述两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否则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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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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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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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3026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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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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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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