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行为属性

导读: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定义
在《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第2款和第3款对它们分别下了定义: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意义
二者的区分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设定、主体的选择和程序的遵循。比如说,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概由行政机关实施,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时),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时)。另外强制手段和强制程序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三、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行为属性认定
至于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事先肯定有一个“处理决定”。
该“决定”的内容一般会包括: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认定行为);罚款5万(处罚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责令纠错行为,属于行政命令)。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依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的,它可自己直接拆除(直接执行),或委托第三人拆除(代执行)。
2.如果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的,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哪种情况,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都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