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和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郭铭芝律师 2022.11.3010人收看
导读:
经常有人咨询:试用期间仅凭主管领导或老板一句不适合,就被告知不用上班了;试用期的工资没发放,就被找借口辞退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没签、试用期没有缴纳保险公积金怎办处理等等问题。这里,我就从人力的角度对上述问题简单做一个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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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就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不是必须)约定的一个双向考察的期限。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诚信、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等,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效益低下、管理混乱,或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是否适合等问题。

试用期就是双方合意的一个阶段。一方有问题,可能导致试用期会提前终止。

2、试用期有时间限制,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里提醒一下,有些用人单位不管劳动合同期限长短,随意约定或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发劳动法律法规的。

3、试用期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注: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重点:在试用期内除上述八种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要注意的是,这个理由不是口头理由,要有客观事实,要有证据支持,还要有考核流程保障等。

4、试用期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见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补偿呢?答案是可以没有补偿,关键在于人力制度和流程设计要严谨才可以,因为这一条所涉及的基本是都劳动者自身存在问题的情形。

但是,对于上述八种情形之外的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但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甚至会有赔偿金的风险存在。

当然在实践中有过分的连试用期间的工资都不予发放,这就属于更加严重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了。

5、试用期其他特殊情况

一种是已经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仍以试用期的相关情形作为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那是不能成立的,这个时候员工已经过了试用期限,履行的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了。

一种是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相关福利待遇和缴纳保险公积金等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试用期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种是很多用人单位在裁员的时候,首先考虑的试用员工,按照劳动法相关固定,裁员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这种情形是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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