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后果严重吗 ,被告不出庭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吗

王熙律师 2022.11.3024人收看
导读: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没有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是要特别注意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虽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但除了当事人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要出庭,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没办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且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要经过6个月才能再次提起诉讼。

#被告不出庭后果严重吗 #

经济社会中,难免会成为诉讼案件的被告,当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不出庭,会不会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影响呢?

一、对于基本法律关系无争议,原告证据充分,被告无可以反驳原告诉求之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不出庭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影响不大。去年,曾经办过一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起诉要求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欠付的工资3万余元,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告公司盖章并经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欠条》一份,被告没有相关证据。由于和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朋友,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传票后第一时间跟我交流。经过分析后,我建议他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决定是否出庭应诉,但应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被告出庭与否一般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二、对于基本法律关系有争议,或对于合同履行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被告如果不出庭,很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作为被告,出庭的目的是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如果被告不出庭,意味着自己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往往是有利于证明其主张的,如果被告不出庭进行辩驳,法院很可能就会采纳原告的陈述。最为关键的是,对于一些证据的”三性“,被告如果不逐一质证,法院可能会直接采纳与采信,从而造成对被告不利的局面出现。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被告不出庭应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打官司,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如果涉及诉讼,就要按照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出庭。只有积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诉讼,在庭审中积极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配合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首先,原告不出庭都有哪些后果呢?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没有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是要特别注意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虽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但除了当事人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要出庭,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没办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且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要经过6个月才能再次提起诉讼。

其次,被告不出庭都有哪些后果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需要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被告,只有到庭参加庭审,法院才能查明事实真相。如果需要出庭的被告经过法院两次传唤还是拒不到庭的话,法院是可以进行拘传的。所以作为被告,不管您是因为什么原因涉诉,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书及传票后,一定要按时出庭,积极应诉。

综上,如果原告或者被告确实有紧急的事情需要处理,没办法按时出庭的,一定要提前和您的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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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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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民事诉讼,在法庭上审理案件的过程是: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出庭,宣布法庭纪律;法庭调查,按法律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最后是案件评估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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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刑事犯罪时,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案件处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在处理民事审判中发现刑事罪行时,法院还要审慎权衡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发现刑事罪行后,法院应停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将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判,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刑事犯罪怎么处理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刑事犯罪,应当立即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理,民事审判中发现刑事罪应该怎么办呢首先,当在民事审判中发现被告存在刑事罪行时,应立即将情况通知相关刑事执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2023.11.081178人收看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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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其中特别强调,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的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_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_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内容: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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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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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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