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_如何撤销监护资格

周春花律师 2022.12.0150人收看
导读: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权的监护职责是:

1. 身上监护权。
 

2. 财产监护权。

3.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监护人应当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1.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例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对武汉采取特殊措施,使分离的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因而让他们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即应适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规定。

 

如监护人不履行义务,能撤销监护资格吗?怎么样认定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除了父母之外,还有谁能担任监护人?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解读《民法典》中有关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监护资格的撤销

《民法典》总则编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资格撤销后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总则编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不是监护人也要承担扶养义务

法定扶养义务和担任监护人其实可以分开而言,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并不因监护资格的撤销而消失,仍然要履行该负担的义务。

监护资格的恢复

《民法典》总则编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资格的恢复

需尊重被监护人的意见

要想恢复监护资格,首先必须由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主动提出申请,然后法院征求被监护人的意愿,综合判断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是否真实愿意恢复监护资格和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监护资格的恢复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这是考虑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是最为紧密的,所以提供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监护关系的终止

《民法典》总则编第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其实是一种具有临时性的措施,是为了照顾未成年人或者暂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监护关系终止的四种情形。

《民法典》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背后,隐藏着两点司法观念。

第一,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主体,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时候,都要遵循这个原则,要考量实行的措施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在确定撤销监护权时,同样也要符合这个原则。

第二,未成年人“不得已而为之”原则。监护关系一旦被撤销,可能会导致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生活发生重大改变,因此确定是否撤销监护权时,要本着审慎的态度,称之为“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原生家庭经过劝解后能够保证合法、正当行使监护权,此时就不要轻易动用撤销监护权制度。

案例1:女子家暴孩子 被撤销监护权

12岁的女孩佳佳正在读六年级,父母离异后便跟着母亲生活,母亲望女成凤,强迫女儿做各种习题,并为其定下考上全国顶尖大学的目标。佳佳在学习成绩上稍令母亲不满意,就会遭到打骂、体罚。

于是,佳佳的外婆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孩子母亲和生父的监护人资格,并由自己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最终,法院支持了佳佳外婆的申请。

案例中涉及到监护资格撤销的情形,当母亲没有办法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时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就会导致监护资格被撤销。

监护资格的恢复要持审慎态度的原因

第一,需要评估恢复监护资格后,会不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家长是否真心悔悟不再继续伤害孩子。

第二,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期间,孩子有了新的监护人,如果再次恢复的话,可能会给孩子造成新的影响。

申请监护资格撤销的主体更宽泛

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这是为了让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中来,当个别家庭的环境已经不适合未成年人成长时,法律允许多个主体享有撤销监护资格的权利,给孩子更换一个更加健康的生活环境。

案例2:为争夺母亲监护人 女子与三姨对薄公堂

67岁的寇大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丈夫离婚后,三妹成为了自己的监护人。9年后,女儿陈女士却以三姨让母亲捡垃圾为由,向法院申请要回母亲的监护权。

据寇大妈说,当初把监护权交给三妹,就是因为自己有智力残疾,丈夫和女儿对自己不管不顾,如今她也不愿和女儿一起生活。

经过调查,寇大妈的三妹在照管期间并未有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撤销监护权的条件。

另外,陈女士虽然不是母亲的监护人,但作为子女依旧有赡养义务。

没有监护资格 也具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案例中寇大妈的女儿已经成年,但是多年来没有给母亲支付任何赡养费,表明她没有很好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从监护资格来讲,没有给女儿监护资格,是因为她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不能对母亲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从赡养角度来说,作为子女必须要尽到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否则寇大妈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女儿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监护关系终止不同于监护资格撤销

监护关系终止,是指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成年人先前因为疾病或者某种原因失去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又恢复了。

而监护资格撤销,往往是监护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主观上存在问题,严重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才导致被撤销的。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虽然2014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提到被剥夺了监护权利的监护人,恢复监护权利的时间限制是三个月到一年,但《民法典》是基本民事法律,位阶非常高,其他司法解释不能与其相冲突。《民法典》没有规定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时间限制,是合理、合乎实际的。当然,申请的前提是必须处于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时间。

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侵害孩子要赔偿吗?

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就类比于其他的普通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根据侵害程度的不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大利益原则和个人意愿冲突怎么办?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够成熟、受到的教育有限、欠缺足够的社会经验,这时完全听其本人的意愿,未必能够让其利益最大化。所以要以普通人的标准来看,只有符合未成年人现在和未来的长远利益,才是对其最好的,但也可以尊重其意愿听取合理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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