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的遗产才有效。
  •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李某与白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是在没有受到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表面上“夫妻忠诚协议书”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倡导的诚实信用的价值观。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述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因此,这份“夫妻忠诚协议书”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 孙先生的父亲死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孙先生的母亲和他本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孙先生要单独继承其父亲留下的车辆,最好去办理继承权公证。同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办理过户登记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避免将来产生的纠纷,孙先生可在公证后,去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因此,代位继承优先。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你父母去世了,你和你弟弟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女儿并不影响继承,份额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从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你与养父母办理了收养登记则可以要求继承,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则没有法定继承权。
  • 可以争取抚养费。孩子的母亲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你可以先找孩子的母亲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争取抚养费。
  • 首先,周大妈完全可以解除双方的养母子关系。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通过法律拟制形成的亲属关系,和亲生母子关系因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周大妈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诉讼方式解除双方的养母子关系。其次,《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周大妈的养子有虐待遗弃的行为,因此周大妈可以依据此规定要求养子给付生活费用并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根据法律规定,你和你丈夫协议离婚时,双方已经对财产作出了处分,你把属于你的那部分房产抵充了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你不能违反协议索要房产,所以你现在想跟前夫要回房产,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 孙某的姐姐和弟弟应当履行赡养母亲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2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孙某的姐姐和弟弟应当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不仅应当分担医药费用,还应当给付母亲生活费用,而不能以母亲把自己房产赠与孙某为借口,拒绝履行应尽义务。孙某母亲有权找自己子女索要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孙某母亲可以提起赡养诉讼,要求两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要注意的是,如果孙某母亲提起赡养诉讼,应当将三个子女包括孙某在内都作为被告,一起诉至法庭,法院将会依法判决三个子女各自承担的赡养义务。
  • 在微博发表侵害他人权益的内容,肯定会产生不良后果。市民一定要高度重视发布微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好不要在微博上泄露他人隐私和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如果侵权微博产生了严重后果,其发布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微博内容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名誉权,当事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他人微博上有侵犯自己权益的内容时,当事人应该先截图保存,然后尽可能多地找证人作证,并让他们出具证人证言。如果内容非常恶劣,当事人也可以采取报警等措施,以固定证据。此外,当事人也可以找微博作者进行交涉,并保留交涉情况的录音和通话记录等证据。
  • 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未婚同居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处理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还包括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有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1、同居前,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 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目前,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起诉请求解决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妥善分割。能够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时,一般认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对方再婚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除非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原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并非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仅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该意见又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则应当予以准许。
  • 第一,关于你与黄某的离婚问题,若你与黄某无法协商即无法协议离婚,可依据《婚姻法》三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第二,关于你是否有抚养权的问题,并非如黄某所说的那样,你与女儿无血缘关系也即无抚养权。由于你是与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选择人工授精的,当时也是双方一致同意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有如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即使你与你女儿无血缘关系,也并不影响你向法庭争取取得抚养权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有指出,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应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若你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官对该情节应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