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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父母双方在没有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主体,向对方提出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如父母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了确定的情况下,这时,子女作为原告主体,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子女抚养费变更的请求,父母一方是不能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为此,你的儿子应作为原告主体向法院起诉,你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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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根据该条规定,在不损害债权人的情况下,出现法条中规定的两种重大变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沉迷赌博,大肆挥霍你们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属于上述法条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况,据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对你和他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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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从你所述情况看,你遭受的伤害属于家庭冷暴力。家庭冷暴力一般是指夫妻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捆绑、虐待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冷淡、漠视,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性生活等做法,折磨、伤害对方的精神和心灵,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方式。长久的冷暴力会使人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严重时会致使另一方出现精神类疾病。尽管这种消极、无形的冷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拳脚相加的有形暴力,但它毕竟不同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而且目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家庭冷暴力尚无明确界定,因此,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女性到法院诉讼离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时,法院会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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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认为只要不在一起生活就算分居、夫妻分居满2年法院就必然判离婚,这属于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准予离婚”的重要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对该规定应当从以下方面准确把握: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双方感情不和,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分开生活的情形不包括在内。二是分居满2年的时间应该是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的,则分居时间应该是从再次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而不能将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三是即使双方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后才判离。本案中,陈某从2012年春节之后一直没回家,夫妻分开生活虽已有2年多时间,但原因是陈某在外地工作,而非因感情不和,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而且不能简单地认定没有在一起生活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如果陈某以你们分开生活时间已满2年为由起诉离婚,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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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赡养父母虽然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小陶只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也有相同的规定。由此可见,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小陶在出生后被遗弃,后他人通过民政部门予以收养,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已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相应地,也就不再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应当指出,小陶不能以生父母没有抚养他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而只能以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消灭为由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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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民一旦遭遇家庭暴力,除了报警由公安机关出面制止、提供有关协助、对加害人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外,还可以向街道社区申请人民调解、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它是变事后惩罚为前期保护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所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规定,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就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签发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实施骚扰、跟踪行为,将会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公诉案件,要承担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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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应当与妻子充分沟通和协商,并给予妻子更多的关爱,使她答应你的要求。如果妻子不愿让步,法律是站在她那边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里的公民当然包括女性公民和男性公民。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就是说,妇女享有生育选择权、生育自由权和中止妊娠权,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妻子的意愿。虽然目前政策可以生二孩,但公民生育权的实现以及是否生育二孩,需要一种特定的条件支持,即必须建立在夫妻双方就生育子女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之上。如果夫妻双方就是否生育子女包括生二孩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那么一方的“生育权”就无法实现。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最终要靠女方完成,而生育子女时女方要承受着一定的风险以及比男方大得多的压力。所以当女方做出不生育的决定,男方必须尊重,而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鉴于法律要优先保护妇女的不生育自由权,因此,你即使诉讼离婚,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遇到此类分歧时,只要双方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就会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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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继承遗产作为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放弃。然而,有些人在放弃继承后又会后悔,甚至要求其他继承人返还其应得遗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如果你父亲的遗产尚未分割处理,你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法院会根据你反悔的具体原因,决定你放弃继承是否有效。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了,你就不能对放弃继承的行为反悔,即使反悔,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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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袁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应当赡养你。《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常常认为,一旦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你和继子袁清共同生活多年,对袁清生活上关怀、学业上培养,并且承担了教育费,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你们之间产生了与亲生父子间相同的权利义务,相应地,袁清有赡养你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不因你和袁清母亲离婚而消灭。你可以向袁清说明道理,若他仍不给赡养费,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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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营者与消费者天天面对面,各自的利益不一样,总难免发生问题,因此,规范和调整双方之间关系便需要依靠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力义务,是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而具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纠纷的解决途径则一般有下面几种:一是双方现场协商,二是通过消协协调,三是向工商,物价等行政机关申诉,四是提请仲裁机构裁决,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哪种方式,双方都要以事实为基础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以及说明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只要推心置腹和风细雨,问题最后都能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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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需明确车辆的归属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因此,在没有书面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您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车辆,虽然登记在您的名下,由您的妻子出资购买,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次,关于车辆的分割问题。如果你们选择的是协议离婚的方式,可以在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部分中明确,登记在你名下的具体车牌号码和车辆型号的机动车归你所有。出于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考虑,在明确车辆所有权归你所有的同时,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你支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如果你不想要车,只想要小客车指标,则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在离婚后你将车辆过户到女方名下,由女方登记为“京外号牌”,这样你可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应注意的是,需明确约定登记为“京外号牌”。否则,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26条第1款规定,“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原本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车辆经协议归另一方所有,仍登记为北京市号牌,那么,指标将随小客车的所有权一并归属给取得车辆的一方,原车辆所有人再购车时需要重新摇号。通常,协议离婚需注意如下事项:1.《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当事人需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领)颁发的结婚证,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持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其中,子女抚养指的是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财产及债务处理则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对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应约定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4.离婚财产应明确、具体,如门牌号码、房屋坐落、面积、车辆号码、品牌、车型等,并逐一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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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时,继承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或知道账户信息,但不知道密码,继承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银行依据公证机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支取、转账和过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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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就本案的程序救济而言:从你提供的案情简介分析,本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且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如果存在法定再审的情形,你只能向再审判决作出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二、就本案的实体处理而言:在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物权问题时,首先应适用《物权法》确定物权的主体,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来判断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及的法律条文如下:1.《物权法》第9条规定,您在来信中已提到。该条文说明,按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确定物权的主体。你提供的产权证记载了夫妻两人的名字,产权应当归夫妻两人共有。2.《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在购买房屋时,你已经认可该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事实,并以购房合同和产权证进行书面记载,符合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情形。因此,无论该财产是否为婚前存款购买或者罗某是否出资,均应当确认该财产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归你所有,由你付给罗某房屋分割款,符合《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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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母亲和你对你继父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要分开来看。那套房屋如果是你继父的婚前财产,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外,你母亲是没有继承权的。而那套房屋如果是你继父与你母亲婚后共同购买的,你母亲依法享有产权的一半,余下的一般由你母亲和继父的女儿继承。对于你继父遗留的不动产之外的存款之类,因为很难区分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你母亲有权取得其中的一半,另一半也是由你继父的女儿和你母亲共同继承。对于你,因为你生父去世后你一直自己独立生活,与你的继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所以你继父的遗产你没有参与分割的权力。上述有关遗产分割的原则,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都可以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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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你母亲去世前有遗嘱将房产指定由你继承,这个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她处分的房产只是属于她名下的那部分(也即一半),不包括你父亲名下的那部分。现在你父亲因病无法正确表达意思,如果此前他说愿将房产给你一人继承的意愿没有书证证明的话,从证据的层面说,是无法确认你独立享有父亲那一半房产的继承权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你们三个子女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