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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可以找肇事车车主的遗产继承人,遗产继承人以所继承遗产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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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是双方都有责任,因为法律有司机应注意避让行人的规定。如果你没超速、没喝酒、遵守交通规则,尽到了注意义务,那就是他负主要责任。具体应以现场勘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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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所述,吴大爷到马路中央时绿灯变成了红灯,吴大爷急跑,这时的吴大爷是在硬闯红灯,此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所以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院会判决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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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那要等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认定。但是车辆撞到行人,基本上不可能认定一点儿责任没有,具体是几分责任就得等交通队现场勘察后认定了。目前看可能是主责,因为行人一般受到的保护比机动车多。再说毕竟行人受伤,赔偿是免不了的,关键是数额,得看他的实际支出确定。如果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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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可以先要求对方赔付交通费、误工费;然后可以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费”,具体数额,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协议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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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起诉要求赔偿“贬值费”。车辆被碰撞后确实影响售价,大多数人都认为修复后的车辆无法恢复原有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所以会压低价格,“贬值费”大多都是车主自行向肇事者索要。但这个要求一般不能得到交警部门的支持。对于这种不好核算的贬值费用,交警会请车主走法律途径。肇事司机理应赔偿车辆“贬值费”。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认证部门的评估确定。如果肇事者拒绝赔偿,车主应向当地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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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发生交通事故,对车主来说,虽然车辆得到修复,使用功能基本不受影响,但是车辆“贬值费”却客观存在着。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车辆“贬值费”赔偿有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对方可以申请鉴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只有车辆损失特别大并且做了鉴定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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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误工费和车辆“贬值费”都应该赔。你可以提起交通事故赔偿,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对车损进行鉴定,法院可根据鉴定损失程度判决赔偿。误工问题,有固定工资按固定工资赔偿,没有工资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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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是一个合乎情理的判决。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矛盾并非个案。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法律与道德同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虽然大多数时候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不会发生冲突。以杜先生交通肇事案为例,法律要求事故发生之后先保护现场,而道德却要求先“救死扶伤”,这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法院的这种判决,显示出人性化的一面,体现了公平公正,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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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否适用人性化判案,不是以当事人自己的要求而然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考量是否该适用人性化判案。孩子病了送医院无可厚非,但这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充分理由。为什么不能打的或者叫救护车?难道为了孩子治病,就可以不顾及公众的安全?如果这种情况可以人性化判案,就很可能会被更多的公众解读为“醉驾就诊可免罚”,他们从中看到了“醉驾一律入刑”的松动。就此而言,这个人性化的判决实际上损害了法律的刚性,它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人们刚刚绷紧的严惩醉驾的神经或许就此走向松懈。醉驾入刑刚刚实施一年,恶性醉驾交通肇事案仍有发生。如果法律的执行可松可紧,具体判例给出的理由又难以服众,那么,这样的人性化判决只能伤害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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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李天明知潘东系未成年人,依然将车辆借给潘东使用而发生事故,李天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天是未成年人,李永信对李天应负有监护责任,故李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李永信承担;另外,李永信对其所有的摩托车管理不善,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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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刘女士在工商登记材料中被记载为甲公司股东,虽然其与赵先生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但双方并未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转让,亦未对工商登记进行变更,故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虽然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却并非股东私有财产,不应由股东继承人以股权继承之类似方式加以继承。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赵先生作为甲公司的执行董事在其遗嘱中擅自处分甲公司财产、经营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和重大决策等权利。故赵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公司财产及经营权的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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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既然承租了租赁物并实际占用并控制,就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因为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租赁车辆的灭失并不是张先生保管不善造成的,所以张先生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张先生不仅可以不用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旅游公司返还未使用部分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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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江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江某并非物流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物流公司临时委托其代为运输,该运输完成后劳务关系即告解除。故江某与该物流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物流公司为雇主,江某为雇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江某系因劳务而遭受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江某既可以向丁某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物流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丁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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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法律规定,您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如下费用: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4.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5.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6.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7.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