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张明携带公司的手提电脑出差,是公司所派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将电脑丢失,如有过错,原告可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理。张明虽然填写了“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但张明和公司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而是公司内部行为。因此,张明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肯定的是,你丈夫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制裁
  •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上述法律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具有广泛性。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直接将“未婚先孕”本身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加以界定,不符合国家对于女职工给予特殊保障的立法本意,也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刘小姐可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该法还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 第一,你要到医院去治疗,看病时一定要用你自己的真实姓名,不然以后会有麻烦。第二,你的病例报告自己一定要保留原始的,然后在一个月内,去指定的医院去做伤残鉴定。这些你都做好了,就可以向企业业主索赔或者向法院起诉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或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因此,你按时出庭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单位应当从各方面全力予以支持。你单位领导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你的工作确实不允许你离开,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核准后,采用书面证言或录音录像方式作证。
  • 本案中,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者辛某醉酒后驾车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4位同席者对辛某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同席饮酒者之间负有注意义务,在共同参加的聚餐饮酒活动中,一人出现了危险或可能会出现危险,其他人都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饮酒过量,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安全护送辛某抵家或另作安置等。然而,4位同席者并没有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故对辛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者溺水死亡意外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脱的赔偿责任。
  • 你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消费者自身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你不慎在浴室至休息室门槛处摔伤,如果洗浴中心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提供齐全的防滑、防倒设施及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那么洗浴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是你不慎摔倒,你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因此你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你和洗浴中心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商场在下雨地滑的情况下,未将警示牌放置在明显位置,且没有采取到位的防滑措施,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刘老太太在商场内滑倒受伤理应得到赔偿。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刘老太太家人主张商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康复费,于法有据。
  • 消费者在购物时,就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如商家的广告、购货的凭证和付款的凭证等。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找商家或者厂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投诉。万一无法联系商家或厂家,可要求广告经营者协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商家地址、联系电话的,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也可采取诉讼的方式,保障自己对所购商品的知情权、安全购买权、选择权等权利。
  • 像这种将黄金、珠宝等卖成“白菜价”的购物广告,是电视购物最普遍的“钓鱼”手法,一旦电视购物出现纠纷后,消费者维权难度很大。根据相关规定,电视购物实行属地管理,即消费者在哪个电视台购买的商品,出了问题只能找电视台所属地区的工商部门维权,本地工商部门无权受理。面对异地维权的复杂程序和高维权成本,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因此,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时切莫贪图便宜,要理性消费。消费之前最好核实商家的相关信息,收货时先验货,再付款,记得索取并保留好发票等消费凭证。
  • 电视购物等媒体购物或者异地购物,最好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形式进行交易,最好不要直接把钱打到经营者的账户上,以防受骗。
  • 在做医疗美容手术前,消费者应对该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有所了解,慎重行事。而在纠纷发生后,受害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其意义在于:第一,分清责任,确定伤害是否为侵权人行为所致;第二,为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治疗方法提供依据。然后是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会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医疗事故专业委员会鉴定,出具的鉴定结果是有法律效应的。即使诉诸法庭,也要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最后,你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手术费、后续治疗费以及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小朋友被动物园的动物咬伤或者抓伤的,一般是动物园来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动物园就不需承担责任。
  • 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