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被单位辞退

2022.08.16 23: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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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刘小姐以未婚身份应聘于某公司担任销售员职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刘小姐被告知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规定,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去年,刘小姐发现自己怀孕,向公司提出能否更换一个工作岗位时,公司以刘小姐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和刘小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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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上述法律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具有广泛性。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直接将“未婚先孕”本身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加以界定,不符合国家对于女职工给予特殊保障的立法本意,也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刘小姐可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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