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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岁的女儿是未成年人,但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女儿的“压岁钱”是孩子接受亲朋好友赠与所得到的财产,无论是他人的赠与还是父母的赠与,赠与对象都是5岁的女儿,因此“压岁钱”应当属于孩子所有。《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管几岁,都是独立民事主体,就享有受赠的权利和资格。说白了,“压岁钱”和孩子父母没有太大关系,父母作为监护人,只是起到代为保管或者使之增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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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作为火源地,如果火灾蔓延导致其他邻居或者住户受到损失,如墙面被熏黑、财产被烧毁、房屋被浸泡等情况,受到波及的受害者可以向首先起火的住户要求索赔。如能找到肇事者的话,那么这部分责任就要由肇事者来承担。在救灾过程中,由于消防栓等公用设施存在问题而波及其他住户的,可以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由于消防灭火部门在救灾中波及其他住户,如玻璃损坏、水流进入房屋浸泡等,消防部门不负任何责任。受害者可以起诉失火者,要求赔偿。但出于人道主义,如果损失不是很惨重,建议邻居放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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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受贿罪的典型法律特征是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通过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换取行贿人手中的“钱”;行贿人则是利用手中的“钱”,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手中的“权”,获取利益。本案中,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武先生得知此事后,默许儿子的收受行为,日后为罗某“办了事”,则罗某与武先生有可能分别构成行贿、受贿罪。第二种情况,武先生得知此事后,没有为罗某“办事”,或罗某送钱时没提“要求”,日后武先生也没任何“表现”,则很难认定罗某与武先生构成行贿、受贿罪之嫌。律师建议,鉴于武先生的特殊身份,罗某“无故”送其儿子巨额“压岁钱”的行为毕竟有些“怪异”,而且极易为武先生日后的工作留下隐患。如果武先生与罗某之间没有“互给对方孩子巨额‘压岁钱’的礼节上的往来,还是将孩子收受的巨额‘压岁钱’退还给罗某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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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物业公司要提前发布公告,告知业主燃放地点。并且划定区域,负责监管。如果肇事者是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那么物业公司不担责任;如果肇事者不是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并导致他人损失,物业公司就要承担因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再要看物业和业主之间是否有合同约定。如果你和物业在签订物业合同时,有负责保护你财产安全的条款,而有人放炮打碎了你家客厅玻璃,物业就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就应该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找行为人赔偿。只要以上两情况出现一种,物业就有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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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汽车停在指定停车位,并有专人收费管理,汽车被鞭炮崩坏损伤后,有保险的车主除了可向保险公司理赔外,还可起诉停车管理单位,要求索赔。如能找到肇事者,可将肇事者和停车管理部门一并起诉,要求停车管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一旦肇事者拒绝赔偿或没赔偿能力,就可要求停车管理部门赔偿。未在指定停车位停车的车主发生这种事,除非能够找到肇事者,否则难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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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相同区域内一起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燃放者被炸伤,如能找到肇事者,责任由肇事者承担。如找不到肇事者,除非其他相关人等能证明不是自己所为,否则应由在场的这十几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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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一种法定义务。对于醉酒者等特殊客人,经营者应承担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内的特殊服务义务,如助其醒酒、照料休息等。经营者应采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或设备,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或进行必要的劝告、说明,这些均属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但对于醉酒者而言,法律并没有强制经营者给予特殊关注,我国法律对醉酒者仍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因醉酒导致的自控能力下降、摔伤几率增加等危险,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安全确保义务的范围。在酒店消费,顾客与经营者即产生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酒店同客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并不表明酒店就应当对客人的所有人身伤害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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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喝酒能使人的神志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清醒,动作也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易于控制,酒后人的思维、反应变得迟缓或兴奋,所以醉酒的人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危险的境地,过量饮酒还会导致身体的伤害,虽然共饮人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不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也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但是在共同饮酒时,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为了酒醉者的健康和安全,共饮人对酒醉者负有特定的义务,如在饮酒开始过程中,共饮人提醒、劝阻和通知等。当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在饮酒人已经醉酒后,应当送醉酒人到达其住所并交予其家人照顾,或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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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宴请与接受宴请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例如,受邀者与组织者一同在饭店吃饭、饮酒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有人在酒后发生意外,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他酒友在饮酒过程中有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且酒友在酒后,积极将醉酒人护送回家并交给成年家属照看,已做到了合理的照顾。所以,酒友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饮酒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进行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饮酒者对劝酒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造成伤害,应当首先由他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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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方面要具备刑事违法性,另一方面是造成严重的后果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如师徒3人在一起喝酒,醉酒的宋某当时已失去意识,酒友此时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而两被告在明知宋某已失去意识的情况下,未将其送达安全地点,而是放置于一未完工的改建房内,这种地方少有人去,而且是在寒冷的夜里,导致宋某酒精中毒后冻死。两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将深醉的被害人宋某在初春季节深夜单独弃置于工地上,导致了宋某因酒精中毒后冻死这一严重后果,从而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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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是一起消费券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超市单方面“宣布”购物券作废,是无效的,理应允许消费者用消费券购买商品或主动为消费者更换消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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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对方举证你刷卡不成功的事实,否则你不需要支付费用。如果确实只刷了2.6元,需要你将剩余的款项再刷上即可,如是因商家工作人员的操作原因,无需你另外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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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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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把标签保存好,可到物价部门或消协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即“一加一赔偿”。本案中,商家构成价格欺诈,应当双倍赔偿你姐姐多支付的衣服费用和其他维权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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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替人买票,如果不收劳务费没问题,但每人收取10元劳务费就涉嫌非法经营了。因为火车票代售点必须获得铁道部或者相关的铁路局批准的资质,只有具有经营资格的代售点才能够出售火车票,并按规定收取5元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