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腾飞网络公司与洛川设计公司在协议履行一定时间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由此可以认定洛川设计公司对补充协议书签订之前的开发工作总体上是认可的。软件开发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所有工作一次到位,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相应修改,双方也在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作出了相应约定。并且,软件开发完成后,洛川设计公司向腾飞网络公司支付了两万元,其以行为表明已接受该开发软件,视为对腾飞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验收合格,洛川设计公司不得再以腾飞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问题为由,拖延支付剩余价款。因此,洛川设计公司应支付剩余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于某作为利源软件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是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分离。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而且于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因此,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于某在公司聚餐中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利源软件销售公司应对于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 彭某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快递公司在彭某已经交纳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快递公司的违约致使彭某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彭某要求解除合同书的请求可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快递公司应退还彭某交纳的相关费用,并赔偿彭某为开展此项业务投入的其他合理费用。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肇事窨井盖属电信局专有的通讯设施设备,应由电信局承担养护和管理的责任。由于电信局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养护之责,从而导致谭某受伤,依照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岭房地产公司虽是小区的建设单位,但其经验收将包括涉案窨井在内的所有设施进行了交付使用,在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川海物业公司在事故中也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责任。同时,窨井盖处于小区绿化带内,并不在人行道路上,谭某擅自进入不属行走道路的绿化带内造成伤害,其自身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可相应减轻电信局的赔偿义务。
  • 根据我国《刑法》和我省盗窃罪立案标准规定,该孩子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责任”,该孩子已经年满16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触犯刑法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特殊保护。根据省高级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该孩子的犯罪数额、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其被判刑的刑期一般在一年以内。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及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在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机关后,你的朋友可以积极向检察机关申请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帮教、监管,在考验期内必须遵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规定,争取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 首先你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法院出现①驳回再审申请、②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你可以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对你的申诉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査,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只要你有正当的理由,检察机关将为你提供一个法律救济的平台,对法院的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还你一个公平公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予以维护,并耐心细致地向你释法说理,以解幵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田某建房时,你义务为其帮工,在为田某建新屋过程中受到了损害,自身并无过错,同时田某对你的受伤也没有过错,但你身体受到了损害,经济受到了损失,作为受益方的田某应当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根据前述规定,田某对你帮工意外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你可以要求田某支付你的医疗费用。
  • 此类伤害案件通常都会根据造成伤害的后果进行处理,首先应对各自的伤情进行鉴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轻伤为界,如果达不到轻伤程度,则为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如果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或双方构成轻伤,尽量促成双方刑事和解。达成刑事和解,将可能导致案件作撤案或不起诉或从轻、减轻量刑处理。但如果一方或双方构成重伤,则不能自行和解,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为此,赠品自燃致物损害的,赠与人即商家应该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店家的赠与行为本质上是有偿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无偿的。这种行为实质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店家赠与,购买者必须先行购买商家空调,并且在支付对价符合一定的标准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可见,该附赠行为仍为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您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起诉商家要求赔偿损失。
  • 该超市的辩解不能成立。首先,“知假买假”仍可索赔。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用的是“购买者”称谓而非消费者,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购买者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其次,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应认定为“明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该超市仍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所述,该超市应当向孙某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2000元,并予以退货。
  • 该民办学校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侵犯了你孩子的肖像权。人们通常会认为,使用某人的姓名和肖像宣传其优异成绩等,对被宣传人是有益的,不能算作是侵权。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你孩子母校作为一所民办中学,使用成绩优异学生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显然在客观上会给自己带来一定利益——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本校而获取更多的学费收入。因此,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未经你们同意就擅自使用你孩子的姓名和肖像,显然构成了对你孩子肖像权的侵犯。你和孩子有权要求学校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实践中因劳动关系、工作年限等发生争议,影响“社保”关系建立、费用缴纳的,应当通过司法调解劳动仲裁解决。《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不应当因为工伤职工触犯刑律,就否定了他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而剥夺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基于这样的考虑,2011年实施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把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删去了原《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情形,这样修改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和罪犯的改造以及早日回归社会。本案中,如果建筑公司在与季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一次性给予了季某工伤待遇补偿,那么季某在服刑期间就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当时没有一次性发给,那么季某在服刑期间就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其住院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建筑公司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里的“不必要检查”是指过度检查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成本低的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价格昂贵的诊疗技术检查。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医生根据你的自述及B超检查结果,完全可以判断出你是因胆囊发炎而引起的疼痛,但其在未进行认真分析判断的情况下,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出于某种经济目的而又让你相继做心电图、胃肠透视、CT等辅助性检查,可以认定为过度检查行为,属于典型的“小病大治”,构成医疗损害侵权,你有权要求医院赔偿。
  • 这要看学校在教学以及学生管理工作中有无过错,承担责任的大小也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来确定。本案中,王钟应该已经十六七岁,虽未成年,但他作为高二学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以及合理的预判能力,他随意加大实验剂量,导致爆炸事故,造成自己被灼伤,其主观上具有较大过错,而且其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责任。至于是否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则要看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这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举证:一是看学校的实验老师在上实验课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在实验开始前,老师对实验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说明、提示或强调了实验的危险性,对学生进行了实验安全教育,并且在实验过程中采取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学校就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看该实验用品量是否合理。据你所说,其他同学实验用的化学药粉有少量剩余,这就涉及到学校配备的实验用品数量是否存在超标的问题。但你要有证据证明。如果能够证明学校配备的实验用品量超标,并且实验用品量超标与爆炸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学校就存在过错。当然,即使学校存在过错,从过错程度看,学校的过错程度要小于你儿子的过错承担,学校只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