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理解释

2022.08.10 13: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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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我的一个亲属在县级政府机构工作,几年前因为在一起国有资产拍卖的事情上,收受了一个朋友的10多万现金的事情被翻了出来,最近面临受贿罪的指控,其实,这个亲属说他后来并没有帮助他的朋友谋取什么好处,那个朋友也没有拍得那项国有资产,我认为这应该不构成受贿罪所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为什么要追究我亲属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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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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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包括承诺、实施行为、实际取得利益结果的三个阶段情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收受金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涉嫌构成受贿罪了,法律并不要求利益请托人一定取得实际的好处,因为,受贿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有序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收受了利益请托人的好处,客观上就等于是告诉对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有序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可以收买的,这样一来,受贿犯罪的危害性就显现出来了。你亲属的情形正符合这个特征,所以,即便他没有为他的朋友谋取利益,但他收受对方现金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他接受了请托,涉嫌构成受贿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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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

    2024/1/22 17: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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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 如果没有发生损害结果,很难去主张权益的。银行人员违规放贷,就信用社的违规行为,你可以向总行、央行投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民间借贷如何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逾期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024.01.11102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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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包括承诺、实施行为、实际取得利益结果的三个阶段情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收受金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涉嫌构成受贿罪了,法律并不要求利益请托人一定取得实际的好处,因为,受贿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有序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收受了利益请托人的好处,客观上就等于是告诉对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有序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可以收买的,这样一来,受贿犯罪的危害性就显现出来了。你亲属的情形正符合这个特征,所以,即便他没有为他的朋友谋取利益,但他收受对方现金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他接受了请托,涉嫌构成受贿罪了。
  • 企业如何在股权争夺战中保全自身利益?

    企业如何在股权争夺战中保全自身利益?

    内容:在实操范围的共识是,如果企业的股权架构涉及夫妻持股,都会提前做好规划,具体可以参考以下3个方法: (1)提前签署夫妻财产协议这里主要有两种思路可以参考,一种是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在关系破裂时,股权的主要归属,所以,企业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比如前文提到的,约定配偶不会因为离婚财产分配而取得股东资格,从而避免因股东离婚而导致股权变动及纠纷,(4)企业发展更为长远夫妻创业成功后,多数都想要将企业传给二代,所以会更考虑企业的传承,会将眼光放在企业本身的产品及服务上,立足打造&ldquo,(2)注重社会责任感夫妻创业会更关注企业的持续发展及长远利益,所以一般也更有社会责任感,比较符合当下社会ESG评估体系中对&ldquo,(3)财务决策偏稳健夫妻创业会更偏爱比较稳健的财务策略,比如较少高杠杆举债运营、尽量降低企业负债率、稳定企业现金流等,会尽量最大化地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为企业持续稳定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所以当股东离婚同意直接分配股权时,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保证企业股权架构的清晰及稳定性。

    2024.04.26354人收看
  • 北京法律咨询

    2023/10/10 16: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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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把每一次委托,都当成生命的修行,用心、专注的去做好,务必做到问心无愧、事后无悔!每次收到客户认可的锦旗,心里都特别激动,维护当事人利益是我们最大的使命!
  • 2021年民法典1042条规定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将生效,该法规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且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此条款并未对彩礼做出明确的要求。但是,如果以结婚为借口向男方索取财物,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鉴于目前结婚难的现状,个人认为虽然《民法典》中并未对彩礼的多少做出界定。但是,希望各地政府对于彩礼的金额因地制宜的出台一些相关政策。杜绝天价彩礼的不正之风,防止出现结婚彩礼互相的攀比的不良风气,不要让老百姓为了结婚而犯愁。针对目前高发的离婚率,为了减少冲动型离婚,降低离婚率,新的《民法典》明确指出,离婚需要增加30天的离婚冷静期。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在提交离婚申请后需要等待30天,如果这30天内夫妻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就可以撤销离婚申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内容:法律主观: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且该期限自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分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是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损害赔偿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先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应有权要求公司的投资人承担债务(我理解应当是承担如果进行清算债权人应当分得的相应份额),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2023.12.14166人收看
  • 北京法律咨询

    2023/9/20 16: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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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 律师回复中...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说明)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说明)

    内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因违法或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2024.01.31601人收看
  • 张芸

    2022/9/2 16: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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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 你好。该“条件”指的是泛指,如该块土地政府不能进行出让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内容: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种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施工合同违约纠纷: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或者未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引起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023.12.12196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