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一方生病另外一方不支付费用,生病一方可以起诉要扶养费。
-
答第一,需要看老人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来继承,如果有遗嘱,是需要依据遗嘱执行继承的。第二,无遗嘱前提,是有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如果有子女赡养老人多一些,可以协议多分割一些遗产。《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受害人对先天智残兄长是否有扶养义务?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内容:——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于患有先天性发育障碍、智力残疾的兄长是否具有法定扶养义务?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受害人的兄长先天性发育障碍,智力残疾,受害人并非由其兄长扶养长大,受害人对其兄长并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故对受害人主张的其兄长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2024/4/7 13:09:04
立即咨询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一方生病另外一方不支付费用,生病一方可以起诉要扶养费。
-
答继承法中关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的规定,一般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这也包涵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的情况。对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你们照顾公公8年,且他每月给的2000元除了他自己的开销所余也不多,你丈夫的情况是符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条件的。
-
内容:在现代社会,随着遗产继承的普遍现象,继承人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就是一个常见却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许多非专业人士而言,这一领域的法律知识往往显得复杂难懂。本文旨在从专业律师的视角出发,通过案例分析和关键词布局,为大家科普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并在遭遇实际问题时,建议寻求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的帮助。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答律师回复中...
-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03:关于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内容: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旁系同辈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
答如果你没有能力给孩子支付扶养费,那么你可以申请缓交或者请求法院减少扶养费的金额。你也可以申请债权追偿,要求对方共同承担扶养费的义务。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救助,帮助你完成对孩子的财务扶养。如果您无法支付法院判定的扶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延期或分期支付等。在申请前,建议您向当地社会救助中心或律师了解相关情况,以便尽快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因为个人原因无法支付扶养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延期支付。
-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在所难免的,王先生提出的离婚诉请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远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同时,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在其中一方病重或者生活出现其他困难的时候,另一方理应关爱照顾,而不能以离婚为手段来逃避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之间抚养义务的强制性,也是中国家庭伦理、道德在法律中的体现。
-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还能继承遗产吗?
实践中,为使自己生前有人供养或者将来有人替自己完成遗愿,部分遗嘱人会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以此作为他们取得遗产的条件。《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遗嘱、遗赠中附加的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无条件地履行。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接受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去履行义务。但是,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履行遗嘱附加的义务,如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不合法、违背社会公德,或者附加的义务根本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等。另外,如果履行义务所需要的费用超过遗产的价值,那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便可以不履行。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所附的义务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条件履行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
答今年的民法典规定是以最后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的地位。1994年的遗嘱是否有效,一要看有没有日期在其后的遗嘱,如有,这份遗嘱无效。二是如果这是份最后遗嘱,看内容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没给未成年子女留下抚养费等)格式是否合法,比如自书的话要签名,年月日,最好按手印(最后这点非必须,没按也有法律效力)三是处分的财产是否是个人合法财产(有的老人将配偶的财产也处分了,这部分他无处分权)。因此,这份遗嘱是否有效要看多个因素而非没有公证,是否公证遗嘱法律规定已不是必要。
-
内容:本条规定扶养义务的主体为兄弟姐妹,但日常生活中,使用“兄弟姐妹”一词所指的范围十分宽泛,因此,需明确条文中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我们认为,首先,本条规定的兄弟姐妹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以及拟制的兄弟姐妹,不包括表兄弟姐妹,以及因姻亲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同胞兄弟姐妹是指具有同父同母以及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关系的兄弟姐妹。现实生活中,同胞兄弟姐妹有紧密的血缘关系,他们曾经长期共同生活在父母的家庭中,相互间有深厚的同胞亲情,虽然成年后各自组织家庭、分开居住,但仍旧亲密往来,互相扶助。其次,除前两种关系外,实际中往往还存在很多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虽没有血缘关系,但属于法律上拟制血亲关系,其权利义务与具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相同,因此,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亦承认继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前婚之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间,均不失为兄弟姐妹,而有此义务。这类关系在符合本条文规定条件时,也应在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扶养义务。